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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中央:互联网金融,管不管?怎么管?

2015年07月31日 08:53 | 作者:民建中央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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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冲击、自身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1. 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冲击。

  一是打破了传统金融行业的垄断。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传统金融业以外的新兴主体加入到金融机构行列,加速了金融机构间的竞争和市场份额的争夺。二是分流了银行部分存款,促使银行业负债结构发生变化。三是互联网金融对风险再定价产生重要影响。四主要是通过利率进一步市场化,改变了常态化的货币政策供应。五是对银行贷款业务带来了深远影响。互联网金融贷款是介于一级市场直接融资和银行间接融资之间的一种创新融资方式,其影响了交易方信用度的测评以及担保方式,导致银行贷款优势丧失以及客户流失,减少了银行利润来源。六是对于金融产品定价影响明显。随着金融产品的丰富程度和金融产品的销售范围以及销售速度的提升,互联网金融加速了网络金融与传统金融间金融产品价格竞争。

    2. 互联网金融自身存在的问题。

  一是法律制度缺失,导致无监管法律根据。由于缺乏专门法律法规,互联网金融以及客户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难以得到法律的保障,特别是由于专项法律的缺失导致互联网金融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使得部分行为和产品游离于罪与非罪的边缘。二是存在灰色监管地带。现有的监管体制难以有效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机构监管模式不适应界限日益模糊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并存。三是信息披露不充分,缺失宏观市场统计和监控,存在系统风险。四是账户管理的真实性和安全性问题。在互联网平台开立的各种账户,无需现场核实,这就难以保障客户开户所用信息的真实性,而众多微小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更令人担忧。五是资金划转和沉淀的监管问题。互联网金融本身涉及人数众多、频率高密、单笔金额可能微小的资金划转和归集,其中单笔金额和沉淀资金容易被动机不良者所利用。六是征信交换困难。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络信贷公司等互联网金融机构尚未接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各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互联网金融征信无法互联互通,容易诱发恶意骗贷、借新还旧等风险问题。七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保护机制建立是当务之急。由于普通人缺乏互联网金融必要性了解,无法区分识别互联网金融风险,容易造成社会问题。八是存在较为突出的“虚拟信用”问题。

    3.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一是监管滞后与缺失并存的风险。由于缺乏顶层设计,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缺乏必需的监管主体、准入机制、业务流程监控、业务行为监管和市场宏观统计监控等,部分互联网金融业务边界不清晰,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二是信息安全风险。尽管互联网金融企业采取了一定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但行业信息安全不足依然是普遍现象。三是技术风险。主要体现在计算机系统、认证系统、互联网金融软件等方面存在缺陷,面临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风险,也面临伪造客户身份交易。四是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内控能力不足和缺失带来的风险。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及应坚持的原则

    1.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风险主要集中网络借贷和众筹以及金融超市平台,监管漏洞大、问题多。

  目前,在国内成立一家经营性网络借贷平台和众筹平台不需要金融监管部门的介入,并且没有入门门槛,网络借贷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众筹则游走在非法集资的边缘,目前尚无明确的监管规定。网络金融超市在市场准入及具体管理措施方面,现行监管政策仍为空白,存在各种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无法保证。

    2. 建议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采取的原则。

  一是坚持互联网金融应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总体要求以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二是坚持监管应有利于互联网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把握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界限和力度。三是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监管不能一刀切,建议按照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功能性进行监管,强化协调性,实施分类监管的原则。四是采取务实性监管原则,做到分层次监管,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相结合。五是防止监管套利,注重监管的一致性原则。六是关注和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原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于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具有双重性,这应当是金融监管机构关注的焦点。七是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的原则。八是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的原则。九是强化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原则。十是强化行业自律的原则。相比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的优势在于:作用范围和空间更大、效果更明显、自觉性更强。十一是加强监管协调。互联网金融横跨多个行业和市场,交易方式广泛、参与者众多。有效控制风险的传染和扩散,离不开有效的监管协调。

编辑:孙莉姗

关键词:民建中央 互联网金融监管 征信体系 网络借贷 金融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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