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绷紧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之弦

2015年08月04日 10:46 | 作者:樊大彧 |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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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岁以下孩子不得独处的禁令,以法律的形式提醒每一位家长或监护人,现代社会在日益发达进步的同时,风险也无处不在。生命脆弱,未成年人的生命更是如此。对家长而言,孩子成长的烦恼不仅在于如何抚养、教育,风险防范也同样重要。

  江苏南京近日公布了《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该草案明确列出了监护人的禁止性条款,禁止让未满六周岁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独处,或将未满六周岁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等人员代为照顾等。

  南京市以地方立法形式明确不得让6岁以下孩子独处等条款,这种突出家庭及监护人责任的立法尝试,对全面保护未成年人无疑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未成年人存在生理和心理上的不成熟,自身合法权利和权益容易遭受侵害,他们在成长过程中,需要家庭呵护、社会关爱,也需要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各种保护机制。

  在未成年人保护立法方面,目前我国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专门法律,但相关法律规定多是原则性条文,较之建立全面细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体系还有相当的距离。此次南京制定有关保护条款、禁止性条款及相关法律责任,是对现有法律体系的完善,在加强保护力度的同时,有利于提高未成年人保护的水平和能力。

  南京市在国内率先对未成年人进行更为细致的保护,与其曾经遭受的切肤之痛有关。2013年6月,南京两名分别为1岁和3岁的女童,被外出吸毒的母亲单独留置家中最终饿死,两名幼女的悲惨遭遇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反响。饿死女童等极端案例敲响了未成年人保护的警钟,南京此次以地方立法明确了学校、社会、政府、司法机关尤其是家庭在保护未成年人成长中各自的职责,可谓亡羊补牢,未为晚矣。

  此次公布的《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中,未满六周岁不得独处的禁止性条款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与近期各地发生的一些惨痛案例也不无关系。今年入夏以来,儿童被困车内造成伤亡的不幸事件时有发生。7月23日,陕西富平一名5岁女童被忘车内,送医后孩子出现接近脑死亡的症状,6月27日,湖南湘潭4岁男孩被父母遗忘在车内5小时身亡,车窗玻璃上满是手指印。据媒体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各地类似事件已至少发生了12起,造成5名孩子死亡,而这12起事件中,有9起发生在孩子父母的私家车内。这样的数据表明,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方面进行立法规范,已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南京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进行立法规范,这样的法规是否具备可操作性?有人对南京未成年人保护立法提出质疑,认为一个法律条款如果无法执行,将损害法律权威,还会造成资源浪费。这种担忧不无道理,在我国,一般都认为,家长由于疏忽导致孩子伤亡的,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或许是受传统习惯影响,南京在立法中也没有明确规定,监护人违反了未满六周岁不得独处的禁令,会受到什么处罚。

  受现实环境影响,南京的立法尝试难免有局限之处,但此次司法实践的积极作用不应忽视。6岁以下孩子不得独处的禁令,其重点不在事后的惩罚,而在事前的警示。这种警示的作用在于,以法律的形式提醒每一位家长或监护人,现代社会在日益发达进步的同时,风险也无处不在。生命脆弱,未成年人的生命更是如此。对家长而言,孩子成长的烦恼不仅在于如何抚养、教育,风险防范也同样重要。

  未成年人是家庭的希望,也是国家的未来,发生在未成年人身上的一系列不幸事件,应该引起每一个家庭的警醒,引起整个社会的反思。这些警醒和反思最终应落实到法律制度层面上,才能让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之“弦”绷到最紧,才能把意外伤害的发生降到最低。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保护未成年人 6岁以下孩子不得独处 “家庭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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