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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恒宇:制度出台只是万里长征第一步

2015年08月20日 09:24 | 作者:董恒宇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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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自网络

 

  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其目的就是要倒逼领导干部树立任期负责乃至终身负责的环境责任意识。不少环境问题并非“天灾”,而是“人祸”。特别是在唯GDP至上的政绩观驱使下,有些地方以牺牲生态环境和群众健康为代价换取暂时的、粗放的经济发展,主要原因还在于领导干部缺乏环境责任意识,亟须通过责任追究制度来制约。

 

  可见,要想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必须让损害生态环境的领导干部真正“伤筋动骨”,心存敬畏。如果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党政负责人高枕无忧、置身事外,显然有失公允、有违初衷,与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的原则不相符。

 

  如今,从环保治理的法不责众,到对盲目决策者的终身追责,责任追究的对象开始由执行主体向决策主体转变。这无异于抓住了治理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牛鼻子”。

 

  领导干部再也不能只做着挥动指挥棒的远程控制,而要真正从官位上走下来,深入到生态环境治理的工作中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到底,为可持续的发展谋划打算。此举或将带来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体制的新变化,推动整个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

 

  然而,制度的出台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关键还在落实。《办法》的颁布是对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的完善,也是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有益探索,但更需要的,是以抓铁有痕、落地有声的务实精神,把制度落到实处。

 

  事实上,完善和调整党政领导干部考核体系的工作早已启动,组织部门逐步增加生态环境方面的综合指标,要求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严守环境质量底线和生态环境红线,避免发生重大环境事故等,然而实际效果并不明显。仍有不少为面子工程、政绩工程肆意破坏环境的官员在离任、转任期间都没有得到及时查处和问责。

 

  因此,亟待制定刚性、具体、可操作性强的配套措施。比如,生态环境损害程度如何鉴定,如何与惩处力度、具体责任岗位和责任人挂钩,一人或多人乃至集体决策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如何区别追责等。

 

  政府部门必须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和教育的手段,对资源开发建设进行生态环境监督监测。完善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各级党委应将中央有关“党政同责”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完善“自上而下”的考核机制,畅通“自下而上”的监督渠道。

 

  同时,建立行政司法联动机制,完善信息公开,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还要建立相应的激励体系,优先提拔使用生态政绩好的干部,发挥制度应有的导向效应。

 

  (作者为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副主席、民盟内蒙古自治区区委主委)

 

编辑:陈佳

关键词:董恒宇 制度出台 第一步 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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