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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产”房产证是畸形招商引资之祸

2015年09月06日 13:40 | 作者:朱永华 |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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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年前,建筑商人翁怀胜向江西诺曼特织造有限公司交了数百万元的保证金之后,和其签订承包合同,负责在江西余干黄金埠工业园内,为诺曼特公司建设厂房。不久,诺曼特公司资金短缺。为了完成工程拿到款项,翁怀胜又为诺曼特公司作担保借钱。但是最终诺曼特公司也没有被“救活”。翁怀胜与其他12家承包商3000多万元的保证金、材料款、工人工资等等,统统打了水漂(据9月4日《央广网》)。

  建筑商眼看企业因资金短缺走入低谷,不但没有及早抽身,反而作担保为救活企业四下借钱,这其中自然有维护自身利益的驱动,企业能够“救活”,自己的建筑项目款也就不在话下。建筑商翁怀胜之所以有做担保的底气,主要还在于手里赚着有当地政府为企业颁发的11本房产证,即使企业不能归还钱款,尚有11栋房产可以变现。但令建筑商没有想到的是,这11本由政府颁发并经过“公证”的房产证,证上登记的除了6栋“烂尾楼”之外,另有5栋根本就是子虚乌有。而当地官员对这些“早产”房产证给出的解释也相当奇葩,是为了招商引资提供便利的“特事特办”,并且还声称此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只有建成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才能依法办理房产登记,这是众所周知的最基本常识。房子还没建成,有些甚至还在“图纸”上,政府相关部门就为其颁发了“房产证”,其本身就明显属于违法违规,而当地官员认为其“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理由,就是因为县主要领导对招商引资有公开表示,要求对工业园区的事情要“特事特办、马上就办”,只要不违法违规,相关职能部门要不拘一格,快速推进相关工作。从企业的利益出发,急企业之所急,想企业之所想。实际上“县主要领导”这段话并没有什么谬误,也就是要求相关部门对招商企业要提高办事效率,“特事特办”和“不拘一格”的前提都是“不违法违规”,在房屋“八字还没一撇”的情况下,公证处煞有介事的做出“公证”,县房管局更对子虚乌有的房产予以提前发证,这不但明显违规,更属违法。

  为解决资金问题,将所属房产进行抵押获取贷款借款,是很多企业通常采用的融资方式,将没有实物房产的空头“房产证”,无论是向银行抵押贷款还是向社会抵押借贷,实质上都是一种欺诈行为,而这样的房产证又来自于政府部门的“合法颁发”,并且还有“合法公正”,这无疑是政府在帮助企业“行骗”,尚若酿成严重后果,相关部门不但要承担法律责任,甚至可能会承担连带赔偿,在如此是非分明面前,当地政府官员居然还能说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简直是糊涂逻辑。

  显然,政府官员能说出这种话,相关部门能够对招商企业如此“特事特办”,既有对地方主要领导表态的曲解,更受某些畸形招商思维的严重影响,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以招商引资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往往对招商企业的什么愿都能许,什么口子都能开,什么优惠条件都能拍板,甚至不惜违法违规来满足招商企业的要求。这种不受法规制约的招商引资,表面看起来是为了给招商企业提供便利创造更宽松的经营环境。但实际上非但不能通过招商引资实现地方经济发展,反而破坏了地方正常的法治经营环境,不但害了自己,某些“信口开河”表态的如果难以兑现,更会折损政府公信,乃至害了企业。江西余干县这11本“早产”房产证,正是这种畸形招商思维催生的“恶果”,非但没有“救活”企业,反而让担保借款的建筑商损失惨重,也让人们对当地“房产证”颁发的公信产生更多的猜疑,看似“个案”,却也也带有畸形招商思维的共性。这也提醒一些地方政府,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需要招商引资,对招商企业也需要“特事特办、不拘一格”,但首先是要恪守法规本分,“特办”不能超越法律,不拘一格更不能突破国家规章。(朱永华)返回光明网首页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早产”房产证 招商引资 建筑商 政府官员 抵押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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