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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日索赔亲历记

2015年09月17日 16:31 | 作者:周锡卿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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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波茨坦宣言》第11条中规定:日本须“交付公正的实物赔偿”和“不得维持能使日本再武装的工业”。以此为根据,盟国在战后对日本的基础政策中包括了赔偿及归还政策。

  其原则规定:鉴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战败国为了支付巨额赔款,极力发展工业,经济实力反而很快强大起来,构成再武装的基础,故二次大战后,不再向日本索取赔款,而令其以军事工业及超过平时经济所需的工业设备来代替赔款。

  这样,既补偿了同盟国在战争中所遭受的损失,也解除了日本的战争潜力。

  战争中被日本劫掠、胁迫交纳或用无价值货币购买的物资,一经战胜国家认证,均须归还。

  赔偿实施方案

  为了拟订实施赔偿的方案,占领日本的美国派专使鲍莱调查研究此问题。1945年底和1946年初,鲍氏发表了两次报告,提议日本的军事工业如兵工厂等全部拆迁;与军事有关的工业,如钢铁、工具机厂等,其超出平时经济需要的设备亦应拆迁。

  他的报告是符合既定原则的。但因美国政府内部意见分歧,并未制定最终方案,而是在1946年3月向远东委员会提出一个临时赔偿方案。此方案大致以鲍莱第一个报告为基础,规定日本海、陆军兵工厂、飞机厂、民营军需工厂和人造石油、人造橡胶工厂等,全部拆迁,而对钢铁、造船、轻金属、工具机、硫酸、钢珠轴承、火力发电、制碱等工业设备则规定平时经济所需的一部分可以保留,其超过部分亦须拆迁。同时,美国政府命令驻日盟军总部在此范围内指定可供赔偿的工厂,准备拆迁。

  由于各国对分配率意见不一,美政府乃采取单独行动,于1947年4月对盟军总部发布先期拆迁令,就临时方案范围,提出30%的供赔物资分给直接受损害的中国、菲律宾、荷兰(即荷属东印度群岛即现印尼等国)、英国(即马来亚、缅甸及其他英属殖民地),其中中国应得到15%的赔偿物资。

  美国单方面宣告停止拆迁

  先期拆迁令发布后,在驻日盟军总部领导下,各受偿国(中、菲、英、荷)和日本政府就开始实施:盟总指定日本陆、海军兵工厂18所供赔偿用,分三批拆迁。

  但1949年5月,盟总又突然宣布停止拆迁。这实际上是美国单方面的意见。这样,我国仅获得约值2200余万美元的设备。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中国遭受侵占的时间最长、损失最重,据国民政府发表的估计数,损失约达620亿美元,而上述赔偿物资实在是九牛一毛而已。

  美国之所以单方面宣布停止拆迁赔偿,是因为二次大战结束后,美苏矛盾日益加深,美国想利用日本的物质力量对付苏联,采取扶植日本的政策。

  另外,由于日本战后经济陷于困境,美国每年要付出大批救济金,这对美国来说成了一种负担,美国也想早日结束这种局面。其制定临时赔偿方案与发布先期拆迁的目的,就是想早日把供赔工厂确定下来,以便使那些未列入拆赔的工厂早点复工。1947年先期拆迁令发布后,美国扶日政策更为明显,赔偿工作进一步拖延,光是选择供赔工厂就拖了半年。

  到了1949年4月,美国政府索性下令停止拆迁。结果,先期拆迁计划只完成1/10,仅为远东委员会通过的临时赔偿方案的30%。

  归还工作

  关于被日本侵略者劫掠回国物资的归还方案和政策由于盟国意见不统一,直到1946年7月,远东委员会才正式拟定。但各国认为这个方案缺点甚多,于是在同年10月另提新案,但仍争议不断,久难定案。美国政府遂于1948年3月颁发劫物归还临时指令,授权盟总执行,归还工作才实际开始。7月,远东委员会又议定新案,对美国的临时指令有所更改,其要点是:

  1. 一切劫物经查明后均应归还;2.日军占领区在占领期间所生产的物资,被劫夺运日者亦得归还;3.劫至日本领海的盟国船只应即归还;4.不能认证原主的劫物应予变卖;5.各国申请归还劫物,应自本办法颁布(1948年8月)后8个月内办理。

  出于战争历时甚久,日本侵略者又巧取豪夺,当时在他们的威逼下,很难取得被劫或被强征勒购的证据和掠夺者姓名或机关部队名称番号,故交涉归还非常困难。而办理期限只有8个月,结果实际归还的物资与被劫物资相差甚远,归还数额极微。

  不过,在接收委员会和国内有关单位努力下,中国还是有些收获的,如永利化学公司的硝酸厂和广东造纸厂的全套设备,逸仙舰和客货轮11艘,一批善本书籍,包括以汪精卫名义送给日本天皇的国宝翡翠屏风在内的古物字画、银块、铜镍币,以及一些机器、车辆、工业原料等,还是索取回来了,估计价值合1800余万美元。此外,甲午战争中被劫走的镇远、定远舰的炮弹、铁锚等文物以前一直陈列于东京上野公园,亦经交涉收回。但可惜的是,“北京人”头盖骨虽经多方访查,未能觅获。

  (作者时任中国驻日代表团赔偿及归还物资接收委员会文秘技术专员)

 

 

编辑:曾珂

关键词:对日索赔 赔偿实施方案 波茨坦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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