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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离婚被“拒绝” 民政局:为保护孕妇权益

2015年10月22日 15:50 | 来源: 武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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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孕妇离婚被“拒绝” 民政称为保护孕妇权益

  前天,从黄冈嫁到武汉新洲的钟艳春(化名)一个人赶到医院,打掉了怀孕3个月的胎儿。钟艳春在新洲区民政局要求办理离婚手续,窗口工作人员拒绝了她。“工作人员说怀孕期间不能办离婚。”钟艳春说,最初考虑离婚时,曾想过是否要把胎儿打掉,“我担心养不活孩子,担心他成为累赘。办离婚被拒绝,证明他确实是个累赘。现在我解脱了。”

  孕妇离婚被“拒绝”

  “刚怀孕不到一个月的时候,我就想离婚了。吵了两年,过不下去。”钟艳春今年29岁,她的“前夫”王楠(化名)32岁,两人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结婚。钟艳春说,结婚两年,大部分时间是在争吵中度过。

  10月13日,钟艳春与王楠前往新洲区民政局办离婚。得知钟艳春已经怀孕3个月,民政局工作人员告诉她“怀孕期间的妇女在我们这里办不了离婚,你们到法院去起诉离婚吧”。

  两人到新洲区旧街人民法庭,工作人员介绍,按照《婚姻法》妇女怀孕期间,一般不接受离婚起诉,特别是男方提出的起诉,会先行调解。“我们俩都下定决心了,不接受调解。那边的工作人员说,这种情况下,他们处理的依旧跟民政局是一样的,只要女方坚持离婚,法院可以出具判决文书。”

  当天,旧街法庭受理了以钟艳春名义提起的离婚诉讼。钟艳春一个人前往街道计划生育办事处办理人流手续。

  “法院的人说,我这种情况民政局可以办理离婚。他们是为了避免麻烦才把我推到法院。本来一趟就可以解决的事,却要我一个人在黄冈和新洲之间来回跑。”钟艳春说,王楠对履行离婚手续所需的耐心,从民政局出来之后就完全没有了。

  10月15日,钟艳春拿到了旧街人民法庭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调解书显示:两人系自愿离婚,王楠向钟艳春支付8000元经济补偿款。

  新洲民政局说“没解释清楚”

  10月15日,记者陪同钟艳春来到新洲区民政局。面对询问,该局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说:“有规定,怀孕状态下,我们这里办不了离婚,你到法院去。”

  记者表明身份,要求采访该项规定的具体情况。一位女性工作人员拿出一本《婚姻法》,翻到第三十四条说:“按照《婚姻法》规定,妇女怀孕期间在我们这办不了离婚。”

  根据这条规定显示: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这名工作人员又拿出一份离婚登记表说:“你看这表上,办离婚的话,孩子的姓名、性别都要填写,可是她还在怀孕期间,这些项目都不明确,在这表上无法登记。”

  随后,一个名叫何继红的负责人解释说,按照《婚姻法》规定,在妇女怀孕期间,如果由女方坚决提出离婚,民政局可以办理。“我们的意思是,离婚双方要达成协议,拿着协议来办手续,以免办理之后再扯皮。或者建议他们双方到法院起诉,法院的判决更强势一些,可以帮助保护女方的合理权益。如果他们已经达成协议了,来我们这里坚决要求离婚,我们还是会给她办的。”何继红说,可能是窗口工作人员太忙,没有向钟艳春解释清楚情况,造成了“误会”。

编辑:王沥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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