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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文章:台湾回归中国是国际正义和国际法的伟大胜利
新华社北京10月23日电 题:台湾回归中国是国际正义和国际法的伟大胜利
上海交通大学台湾研究中心副主任 王伟男
结束于70年前的中国抗日战争,作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救亡图存、非生即死的涅槃之举。中国抗战胜利一个重大而直接的结果,便是被日本帝国主义统治了50年之久的宝岛台湾重回祖国怀抱。然而,1950年6月朝鲜战争爆发后,无论在美国还是在日本,都出现了“台湾地位未定”的谬论,至今阴魂不散。岛内分裂势力也以此谬论为依据,宣扬“台独”的“合法性”。台湾地位真的未定吗?从本质上说,这是一个国际法层面的问题,需要从国际法的角度来分析。
众所周知,日本在1895-1945年期间统治台湾的唯一法理依据,就是清政府在1895年因甲午战争惨败而与日本签订的《马关条约》。而中国在1945年抗战胜利后收回台湾的法理依据,则是由中国抗战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进程中先后产生的《中国政府对日宣战文告》、《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停战诏书》、《日本投降文书》等一系列文件构成的国际法链条。
1941年12月8日,美英两国因日本偷袭珍珠港而对日宣战,中国政府亦在次日跟进。在《中国政府对日宣战文告》里,“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日之关系者,一律废止”,这其中当然包括《马关条约》。国际法规定,一旦两国由宣战而进入战争状态,它们之间所缔结过的一切条约就立即失效或中止。从那天起,使台湾重回中国领土主权范围内就成为中国对日作战的主要目标之一。
1943年11月22日,为了协调对日作战等重大问题,中美英三国首脑在开罗举行会议,结束后发表《开罗宣言》。该宣言指出,“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从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从而规定了日本战败后的国际义务和中国应得的权利,特别是把台湾等中国领土归还中国。
1945年7月17日,苏美英三国首脑在德国波茨坦举行会议,解决欧洲战后安排和盟国对日作战问题。7月26日,中美英三国以各自首脑名义发布对日最后通牒式公告,即《波茨坦公告》,苏联后来加入该公告。该公告要求日本“应立即宣布所有武装部队无条件投降”,“《开罗宣言》的条件必须实施”,重申了日本应在战败后把台湾等中国领土归还给中国的国际义务。
1945年8月14日,日本天皇向国民发布《停战诏书》,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9月2日,在东京湾美国军舰“密苏里号”上,日本外相和参谋总长代表日本政府在《日本投降文书》上签字,受降的美中英苏等国代表也依次签字。该投降文书载明,“余等兹为天皇、日本国政府、及其继续者,承约切实履行波茨坦公告之条款”。至此,日本帝国主义历时14年的侵华战争以彻底失败告终。
1945年10月25日,台湾地区日军投降仪式在台北市公会堂举行,台湾省行政长官兼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陈仪等中国政府代表、台湾总督兼日军第十方面军司令安藤利吉等日方代表、德里克上校等盟军代表出席。仪式结束后,陈仪庄严宣布:自即日起,台湾与澎湖列岛正式重入中国版图;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于中国主权之下。10月25日也被当时的中国政府定为“台湾光复节”。
因此,无论是从史实还是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台湾主权回归中国都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和中国抗日战争最终胜利的直接结果,是一件履行了所有法律程序的历史事实,因而是国际正义和国际法的伟大胜利。
鼓吹“台湾地位未定”论者一直质疑《中国政府对日宣战文告》、《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这三个文件的有效性,特别是后两者的国际条约属性,渲染《旧金山和约》的合法性。首先,虽然《中国政府对日宣战文告》是中国战时单方面的意向表达,但它完全符合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虽然也是战时同盟国单方面的意向表达,但在战争结束时得到了日方的明确承认和接受。
其次,《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作为同盟国规划战后国际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是具有充分国际法效力的国际条约。不仅国际法学界的主流意见确认它们是国际条约,美国政府也一直把它们作为国际条约收录到外交文献汇编中。从国际法理论来看,确定一项国际文件是不是国际条约的决定因素,不在于其名称或形式如何,而在于其是否意图在相关国家间创设权利和义务关系。这两个文件正是为了创设同盟国与日本之间在战后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签署的。
第三,日本天皇对内发布的《停战诏书》和日本政府与同盟国签署的投降文书,都明确承诺接受《波茨坦公告》,后者还承诺此后各届日本政府也要切实履行该公告。该公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在第八条重申《开罗宣言》中规定的同盟国应享有的权利和日本应承担的义务。这个投降文书无疑是国际文书中最具法律效力的一类。《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国际法效力,也因为这个投降文书而得到加强。
第四,当年的台湾地区日军投降仪式同时还具有交接仪式的功能,即把台湾地区的主权和管辖权从日本交还给中国。当陈仪在仪式结束时宣布台湾和澎湖列岛重归中国主权之下时,在场的日方代表和盟军代表均未表示异议。事实上,中国政府根据上述一系列国际法文件接收台湾,是中国依法恢复对台湾领土主权的根本标志。而日本把台湾主权和管辖权交还给中国政府的行为,从国际法角度来看也是在履行先由《开罗宣言》所规定、再由《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文书》所继承的国际义务。
第五,1951年的《旧金山和约》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日本放弃台湾和澎湖列岛后交予谁手,但前述一系列国际法文件已经明确回答了这个问题,而且移交程序也早已在毫无争议的条件下正式完成。更何况中国作为对日作战的主要战胜国,既未参加对日和会也未签署《旧金山和约》,那么对中国来说,其中任何与中国有关的条款都不会自动产生法律效力。事实上,也没有任何国际法明文规定,战争的结束须以交战双方签订和平条约为依据。签订和约的行为只是一种国家实践或国际惯例,并不具有强制性或必然性。
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后,国民党集团退踞台湾,海峡两岸形成对峙局面。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不惜背信弃义,单方面抛出“台湾地位未定”的谬论。这不能改变台湾已经回归中国的历史和法律事实。至于1949年以来海峡两岸一直处于未统一的状态,这完全是中国的内政,任何外国都无权干涉。而且这种未统一的状态不是中国领土和主权的分裂,而是当年中国内战遗留并延续下来的政治对立。这种政治对立并没有改变台湾已经重回中国领土主权范围内的国际法地位。
近年来,面对中国综合国力大幅提升、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态势,日本国内仍有人或明或暗支持“台湾地位未定”的谬论,与岛内分裂势力遥相呼应。我们在此提醒他们,在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中,中方重申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日方“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这既是日本政府在台湾问题上对中国政府和人民的承诺,也再次证明《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合法性。我们督促日本政府在台湾问题上严守承诺,切实尊重中国对台湾的领土主权,以实际行动维护亚太地区的和平稳定。(完)新华社北京10月23日电 题:台湾回归中国是国际正义和国际法的伟大胜利
上海交通大学台湾研究中心副主任 王伟男
结束于70年前的中国抗日战争,作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救亡图存、非生即死的涅槃之举。中国抗战胜利一个重大而直接的结果,便是被日本帝国主义统治了50年之久的宝岛台湾重回祖国怀抱。然而,1950年6月朝鲜战争爆发后,无论在美国还是在日本,都出现了“台湾地位未定”的谬论,至今阴魂不散。岛内分裂势力也以此谬论为依据,宣扬“台独”的“合法性”。台湾地位真的未定吗?从本质上说,这是一个国际法层面的问题,需要从国际法的角度来分析。
众所周知,日本在1895-1945年期间统治台湾的唯一法理依据,就是清政府在1895年因甲午战争惨败而与日本签订的《马关条约》。而中国在1945年抗战胜利后收回台湾的法理依据,则是由中国抗战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进程中先后产生的《中国政府对日宣战文告》、《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停战诏书》、《日本投降文书》等一系列文件构成的国际法链条。
1941年12月8日,美英两国因日本偷袭珍珠港而对日宣战,中国政府亦在次日跟进。在《中国政府对日宣战文告》里,“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日之关系者,一律废止”,这其中当然包括《马关条约》。国际法规定,一旦两国由宣战而进入战争状态,它们之间所缔结过的一切条约就立即失效或中止。从那天起,使台湾重回中国领土主权范围内就成为中国对日作战的主要目标之一。
1943年11月22日,为了协调对日作战等重大问题,中美英三国首脑在开罗举行会议,结束后发表《开罗宣言》。该宣言指出,“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从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从而规定了日本战败后的国际义务和中国应得的权利,特别是把台湾等中国领土归还中国。
1945年7月17日,苏美英三国首脑在德国波茨坦举行会议,解决欧洲战后安排和盟国对日作战问题。7月26日,中美英三国以各自首脑名义发布对日最后通牒式公告,即《波茨坦公告》,苏联后来加入该公告。该公告要求日本“应立即宣布所有武装部队无条件投降”,“《开罗宣言》的条件必须实施”,重申了日本应在战败后把台湾等中国领土归还给中国的国际义务。
1945年8月14日,日本天皇向国民发布《停战诏书》,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9月2日,在东京湾美国军舰“密苏里号”上,日本外相和参谋总长代表日本政府在《日本投降文书》上签字,受降的美中英苏等国代表也依次签字。该投降文书载明,“余等兹为天皇、日本国政府、及其继续者,承约切实履行波茨坦公告之条款”。至此,日本帝国主义历时14年的侵华战争以彻底失败告终。
1945年10月25日,台湾地区日军投降仪式在台北市公会堂举行,台湾省行政长官兼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陈仪等中国政府代表、台湾总督兼日军第十方面军司令安藤利吉等日方代表、德里克上校等盟军代表出席。仪式结束后,陈仪庄严宣布:自即日起,台湾与澎湖列岛正式重入中国版图;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于中国主权之下。10月25日也被当时的中国政府定为“台湾光复节”。
因此,无论是从史实还是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台湾主权回归中国都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和中国抗日战争最终胜利的直接结果,是一件履行了所有法律程序的历史事实,因而是国际正义和国际法的伟大胜利。
鼓吹“台湾地位未定”论者一直质疑《中国政府对日宣战文告》、《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这三个文件的有效性,特别是后两者的国际条约属性,渲染《旧金山和约》的合法性。首先,虽然《中国政府对日宣战文告》是中国战时单方面的意向表达,但它完全符合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虽然也是战时同盟国单方面的意向表达,但在战争结束时得到了日方的明确承认和接受。
其次,《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作为同盟国规划战后国际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是具有充分国际法效力的国际条约。不仅国际法学界的主流意见确认它们是国际条约,美国政府也一直把它们作为国际条约收录到外交文献汇编中。从国际法理论来看,确定一项国际文件是不是国际条约的决定因素,不在于其名称或形式如何,而在于其是否意图在相关国家间创设权利和义务关系。这两个文件正是为了创设同盟国与日本之间在战后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签署的。
第三,日本天皇对内发布的《停战诏书》和日本政府与同盟国签署的投降文书,都明确承诺接受《波茨坦公告》,后者还承诺此后各届日本政府也要切实履行该公告。该公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在第八条重申《开罗宣言》中规定的同盟国应享有的权利和日本应承担的义务。这个投降文书无疑是国际文书中最具法律效力的一类。《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国际法效力,也因为这个投降文书而得到加强。
第四,当年的台湾地区日军投降仪式同时还具有交接仪式的功能,即把台湾地区的主权和管辖权从日本交还给中国。当陈仪在仪式结束时宣布台湾和澎湖列岛重归中国主权之下时,在场的日方代表和盟军代表均未表示异议。事实上,中国政府根据上述一系列国际法文件接收台湾,是中国依法恢复对台湾领土主权的根本标志。而日本把台湾主权和管辖权交还给中国政府的行为,从国际法角度来看也是在履行先由《开罗宣言》所规定、再由《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文书》所继承的国际义务。
第五,1951年的《旧金山和约》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日本放弃台湾和澎湖列岛后交予谁手,但前述一系列国际法文件已经明确回答了这个问题,而且移交程序也早已在毫无争议的条件下正式完成。更何况中国作为对日作战的主要战胜国,既未参加对日和会也未签署《旧金山和约》,那么对中国来说,其中任何与中国有关的条款都不会自动产生法律效力。事实上,也没有任何国际法明文规定,战争的结束须以交战双方签订和平条约为依据。签订和约的行为只是一种国家实践或国际惯例,并不具有强制性或必然性。
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后,国民党集团退踞台湾,海峡两岸形成对峙局面。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不惜背信弃义,单方面抛出“台湾地位未定”的谬论。这不能改变台湾已经回归中国的历史和法律事实。至于1949年以来海峡两岸一直处于未统一的状态,这完全是中国的内政,任何外国都无权干涉。而且这种未统一的状态不是中国领土和主权的分裂,而是当年中国内战遗留并延续下来的政治对立。这种政治对立并没有改变台湾已经重回中国领土主权范围内的国际法地位。
近年来,面对中国综合国力大幅提升、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态势,日本国内仍有人或明或暗支持“台湾地位未定”的谬论,与岛内分裂势力遥相呼应。我们在此提醒他们,在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中,中方重申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日方“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这既是日本政府在台湾问题上对中国政府和人民的承诺,也再次证明《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合法性。我们督促日本政府在台湾问题上严守承诺,切实尊重中国对台湾的领土主权,以实际行动维护亚太地区的和平稳定。(完)
编辑:王沥慷
关键词:台湾回归 国际正义 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