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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浚政府采购的救济与问责渠道

2015年12月01日 11:03 | 作者:连海平 |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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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领域发生的一些案例,以及由此引发的投诉、行政处理直至法律诉讼,都是对政府采购参与各方的法定救济和保护。制度、执行、监督三位一体,才能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日臻善境。

在广东省纪委近日发布的10起公共资源交易腐败典型案件中,中山市城管局原局长李健生插手单位办公用品和耗材采购、受贿364.9万元一案备受关注。有常年参与政府采购的企业老总说,领导直接干预政府采购招投标已经很少了,但为某个特定企业“量身订做”的现象没减。

疏浚政府采购的救济与问责渠道

疏浚政府采购的救济与问责渠道

从2003年1月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算起,政府采购法治化之路已经走了将近13个年头,成绩还是有的,领导直接干预政府采购招投标少了,说明官员依法行政的意识长进了,不敢明目张胆地违法乱纪了。为某个投标企业“量身订做”,在尊重规则下搞“小动作”,至少比直接硬干预要好一些。“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出现,一方面是“政策”完美度不足,给了钻空子留下空间;另一方面是“笼子”密实度不高,给公权力留下撒野机会。前者需要制度供给,相关制度运行多年之后,存在哪些漏洞,有必要进行检修,打补丁堵住管涌,后者则需要体制内外的双重约束。

体制内约束讨论从一个例子开始——10月中旬,媒体曝出广州市多个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中出现“天价”现象,包括千元U盘、16万元复印机等。舆论对此反应强烈,你猜结果是什么?相关负责人回应称,系单位财务不专业导致出现差错。一句“差错”就把“天价事件”轻轻抹平,没有任何人受到任何问责。此前,辽宁省抚顺市财政局采购“天价U盘”事件,也只是叫停该采购项目而已。体制对政府采购中的不端行为如此轻纵,其破窗效应不言而喻。公共政策监控,按时态可分为事前、事中、事后监控。事后监控效果虽然不如事前、事中,仍不失为一道关卡,若严肃查处,足以警示他人。要是这道关一并失守,就是“全线溃败”。

企业,作为政府采购招投标行为中的一方,亦负有约束政府行为、帮助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之责任。话题也从一个例子开始——因质疑“非典”后一场高达114亿的政府招标采购存在暗箱操作,一家投标企业起诉财政部,被称为“政府采购第一案”。该案走过10年之后,北京市一中院于今年6月19日出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财政部于2014年5月9日作出的《财政部投诉处理决定书》,意味着起诉公司获得了“阶段性胜利”。企业打政府采购官司,形成巨大舆论压力,倒逼体内力量介入,对解决问题和完善制度皆有裨益。

正如曾因政府采购被格力空调告上法庭的广州市财政局事后表示,政府采购领域发生的一些案例,以及由此引发的投诉、行政处理直至法律诉讼,都是对政府采购参与各方的法定救济和保护。制度、执行、监督三位一体,有效互动,才能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日臻善境。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政府采购 问责渠道 “天价事件”政策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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