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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掏鸟窝获刑10年半 获刑过重?因是二级保护动物

2015年12月02日 10:12 | 来源:新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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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大学生暑假掏鸟窝抓16只鸟获刑10年半 获刑过重?

燕隼 资料图片

  燕隼 资料图片


据《郑州晚报》昨日报道,1994年出生的小闫是郑州一所职业学院的在校大学生。放暑假在家时发现村外的树林里有鸟窝,和朋友架梯子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了出来,养了一段时间后售卖,后来又掏了4只。然而因为这16只鸟,小闫和他的朋友小王分别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并处罚款。

究竟是啥鸟这么宝贵?原来这16只鸟都是燕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10只鸟卖给三个人

2014年7月,小闫在家乡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过暑假。7月14日,小闫和朋友小王发现村外树林里有鸟窝。于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12只小鸟。饲养过程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

后来,小闫将鸟的照片上传到朋友圈和QQ群,就有网友与他取得联系,说愿意购买小鸟。小闫以800元7只的价格卖给郑州一个买鸟人,280元2只的价格卖给洛阳一个买鸟人,还有一只卖给了辉县的一个小伙子。

再次掏鸟引来警察

7月27日,两人又发现一个鸟窝,又掏了4只鸟。不过这4只鸟刚到小闫家就引来了辉县市森林公安局。第二天两人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二人被逮捕。去年11月28日,新乡市辉县市检察院向辉县市法院提起公诉。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权威部门鉴定,他们掏的鸟是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今年5月28日,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小闫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小王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新乡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小闫的家人11月30日透露,他们已替孩子请了律师,希望能启动再审程序。

追问

1.判10年半是否量刑过重?

此事昨日在网络上引起巨大反响,很多人认为,是不是处罚过于严重?毕竟10年半的牢狱之灾对于一名在校大学生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灾难。

《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小闫的情节是属于特别严重的。辉县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认为,“被告人闫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

2.小闫是否是“明知故犯”?

很多人认为,或许小闫只是闲来无事,对于法律并不了解,才导致进入了这样一个法律的“陷阱”。小闫的上诉理由也是,他不知道猎捕的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法院为何没予采信?

根据此案的二审裁定书,“经查,闫某在公安阶段对其主观上明知的事实曾有过稳定供述,且该供述能够与闫某本人在百度贴吧上发布的关于买卖鹰隼的相关信息予以印证,足以认定。”

此外,一审时小闫的辩护人曾提到,小闫在公安机关传讯时,其供述的是捕捉的系阿穆尔隼幼鸟,但是否是阿穆尔隼没有证据能够认证。这些都说明,小闫起码是知道他抓到和卖掉的鸟是隼的一种。

3.做了什么致“数罪并罚”?

根据此案的一审判决书和二审裁定书,小闫之所以被“数罪并罚”,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小闫和朋友小王先后抓的这16只鸟都是燕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属于非法猎捕。

●这些鸟被小闫和小王卖到郑州市7只,又以150元的价格卖出1只,此后小闫独自卖到洛阳市2只。

值得注意的是—

●2014年7月26日,小闫从河南省平顶山市张某手中以自己QQ网名“兔子”的名义收购凤头鹰1只,这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这也是法院认定小闫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原因,因为他不只是捕猎、售卖,甚至还买了一只。如果他完全不了解此类鸟的价值,又怎么会花钱去买一只鸟?

多知道点儿—

隼,为啥这么珍贵?

在电影《无人区》里,一群人为了一只鹰隼展开了一场激烈的角逐。隼,为啥这么珍贵?

隼被誉为蒙古民族的吉祥物,后逐渐进入阿拉伯国家,由于其珍贵性,因此在阿拉伯国家只有王室和达官贵人才有权玩隼。这也成为了一种“彰显地位的奢侈运动”。鹰匠们也在迎合这种商品化炒作,将猛禽个体的价格炒得越来越高。

调查显示,阿拉伯国家每年需要从他国购入6000~8000只猎隼,而所谓被驯好的猎隼在其国内的价格最高可至17.5万美元。这直接导致我国很多不法分子的走私活动十分猖獗。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原本拥有隼数量很多的新疆地区,隼的数量也急剧减少,截至目前,隼更是很难再被人们所发现。

对猛禽的占有欲,并不仅限于阿拉伯。在我国,金雕、苍鹰甚至红隼都是国内“鹰猎爱好者”的目标。但是,在我国,所有的猛禽都是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也就是说,在我国你看到的“玩鹰的”有很大可能是违法的。

案例控来了—

“不知情”不是犯罪的理由

●男子抓百余只青蛙被起诉今年6月16日晚,常州市民薛某在田地及河边抓了百余只青蛙,还拿着去售卖,被抓了现行后被起诉。薛某感到有点“冤”:“过去抓很多青蛙、蟾蜍、麻雀等,根本没人管,现在怎么突然就构成犯罪了呢?”经鉴定,薛某捕捉的青蛙为黑斑蛙和金线蛙,二者均属于“三有”保护动物。

●老人粘鸟被判缓刑2013年10月27日,61岁的牛大爷在北京石景山区八大处架粘网捕了5只鸟。2014年5月,牛大爷被判处拘役半年,缓刑半年。被抓时,他大摇大摆地一手拎着粘网,一手提着鸟迎面走向执法民警。“我就根本没觉得是个事儿,就没藏着掖着。抓我的时候我都傻了。”经鉴定,牛大爷捕获的黄雀和灰喜鹊都是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

●6元钱买3只鸟被判6个月为讨好老板,江苏省如皋市的鱼贩李德平花了6元钱买了3只鸟,却不知自己收购的是珍贵野生动物。原来,这3只鸟分别为领角、红隼和阿穆尔隼,经鉴定,均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今年5月,李德平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综合《郑州晚报》等

编辑:玄燕凤

关键词:大学生掏鸟窝获刑10年半 二级保护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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