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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

建立协商成果办理督查机制

2015年12月07日 08:55 | 作者:包松娅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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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包松娅 )政协一系列内容丰富的协商民主活动,在形成了建议案、调研报告、社情民意信息以及提案等成果后,往往被认为是协商活动的“尾声”。北京市日前制定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提出建立协商成果办理情况“督查机制”,对协商成果转化情况的跟踪督查成为协商活动的真正“最后”关键一环。市委办公厅印发了《意见》。

在健全协商程序上,《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完善协商成果报送机制,健全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以及建立协商成果办理的督查机制。协商后形成的成果,党委、政府集体研究或领导同志作出批示的,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要将其办理列入督查事项,认真组织督查,将办理情况报送党委和政府领导同志;政协则可以通过组织专项视察、调研、座谈、走访或与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联合检查等方式,及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

近年来,北京市政协在全体会议、议政性常委会议、议政性主席会议、议政会、协商恳谈会等丰富协商形式上积累了有益经验。包括上述协商程序中“成果转化”部分,《意见》对市政协整个协商活动的内容、平台和程序,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了协商工作规则,规范了协商机制和流程。

值得一提的是,北京市政协近两年在“立法协商”上进行了积极探索。在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居家养老服务、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控制吸烟等法规条例上,按界别组织全体委员进行了协商,提出的立法建议受到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采纳。此次《意见》“在政协立法协商”中再次明确提出,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及市委认为需要在政协协商的其他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在通过之前,由市委提交市政协党组开展立法协商。而针对另一种协商形式———“提案办理协商”,则要求建立党委和政府领导领衔办理重点提案制度,以及建立提案办理答复意见公开和提办双方互评机制,以促进提案质量与办理质量共同提高。

编辑:薛鑫

关键词:北京市 政协协商民主建设 协商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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