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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失踪19年是谁的责任?

2015年12月21日 15:37 | 作者:郭文斌 |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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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刑事自诉案件,因案卷失踪导致该案二审从1996年一直拖延到了2015年。定陶县法院官微回应称报道发表的次日就已找到该案卷宗,“经初步调查,造成案件搁置的原因是由于原案件承办人责任心不强,没有及时将卷宗移送二审法院”。二审再次发回重审后,定陶县法院已于11月30日对该案作出判决:张良山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目前,判决已经生效。(12月19日 澎湃新闻网)

法官审案,离不开案卷,可谁能想到,案卷竟然莫明其妙失踪了。奇怪的是,这一失踪就是19年。现在经过媒体报道之后,居然一天就找到了。这该不该庆幸?让人意想不到的是,案卷之所以失踪,是由于原案件承办人责任心不强,没有及时将卷宗移送二审法院。那么失踪19年呢?又是谁的责任?

案卷丢失了,是大问题,但却不是将案件搁置的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在发现上诉案件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一审法院5日内补齐。换言之,丢失了也是可以补救的,而时间只要5日即可,根本不需要等19年那么久。

案卷丢失了,为何要等19年?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因过失导致案卷或者证据材料损毁、丢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这是需要处罚相关责任人的,而将案件搁置下来,恐怕是为了避免有人被责罚。当年该案的书记员,想必也是有一定的责任,可由于没有追究责任,现在已经成为副院长了。

案卷丢失了19年,而经过媒体报道之后,一天就找到了,这意味着绝非找不到,而是不想找。这样的责任又由谁来承担?

法律的公正是需要法官维护的。可法官在断案过程中,没有责任心,明知道了错了也不纠正,损害的不仅仅是当事人的利益,也不仅仅是让相关责任逍,更是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如此,还有谁会敬畏法律?还会有谁还相信法律?据了解,在新的判决书中,法院已经将张俊旗的名字改了过来。在此前的判决书中,张俊旗的名字被写作了“张俊奇”。可见,法官的不负责任不只是体现在案卷丢失了。

案卷失踪致案件19年未审, 媒体报道1天后即被找到,这不是什么喜事,重点关注是案卷失踪19年,相关责任人都该受罚,而法院则需要堵住相关制度漏洞,不要再出现伤害法律公正的事。(郭文斌)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陶县人民法院 案卷失踪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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