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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保护优先 强化责任

2015年12月21日 18:56 | 作者:刘羊旸 |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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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发生在昆明的虐鸥事件以及媒体报道的河南大学生“掏鸟”获刑事件,再次引发社会各界对依法保护野生动物的广泛关注。

2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围绕当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及社会关注的焦点内容,对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修改。

将现行法律由四十二条增加到六十条

自1989年3月1日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以来,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得到发展,全国已基本形成野生动物的野外保护、拯救繁育、执法监管和科技支撑体系。

然而,总体上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违法经营利用仍不同程度存在,栖息地破坏情况比较严重,人工繁育管理需要规范等。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鸿举21日就修订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亟待围绕法律中存在的几个方面突出问题加以修改。

修订草案按照保护优先、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强化责任的原则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修改,将现行法律由四十二条增加到六十条。

规定利用、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遵守法律法规

违法猎捕、杀害、买卖野生动物;滥食滥用野生动物;走私和非法贸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当前,野生动物违法经营利用仍不同程度存在。

王鸿举说,这不仅威胁生态安全,还危及人体健康,败坏社会风气,有损国家声誉。

针对现行法律中对违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缺乏明确监管措施和有效处罚规定等问题,修订草案规定利用、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公序良俗;增加了对出售、收购、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及处罚规定。

修订草案增加了对违法出售、收购、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发布广告或者相关信息、提供交易场所的禁止性规定;建立了防范、打击野生动物走私和非法贸易的部门协调机制;明确对违法经营利用、食用及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保护栖息地内容

野生动物栖息地是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专家指出,我国虽然建立了以自然保护区为主的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体系,却仍存在栖息地保护主体不全面、保护方式单一、一些重要野生动物迁徙通道尚未纳入保护体系等问题。

王鸿举说,野生动物栖息地侵占破坏情况比较严重,成为野生动物种群减少的直接原因。

针对现行法律中栖息地保护有关条款过于原则,野生动物保护和栖息地保护缺乏衔接,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长期得不到调整等问题,修订草案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内容;增加了保护有重要生态价值的野生动物、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防止规划和建设项目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规定。

修订草案细化了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制度;明确对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定期评估、调整和公布。

明确规定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据国家林业局介绍,现行的一些部门标准缺乏约束力,一些家庭作坊式养殖场很少有效执行,甚至采取一些残忍手段获取产品,严重影响了我国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整体形象。

目前,总体而言,我国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产业发展尚处于粗放阶段,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的流通、消费环节标准和管理规范不健全。

针对现行法律中对野外种群和人工繁育种群缺乏分类管理、对人工繁育产业缺乏具体管理要求和措施等问题,修订草案明确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

修订草案规定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和资金,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规定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野生动物保护经费和补偿资金不足是当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针对现行法律中对野生动物保护中央和地方事权与责任划分不清、扶持政策规定不完善的问题,修订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制定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对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或者实行相关政策性保险制度,中央财政予以相应补助,明确了中央政府相应的财政支出责任。

此外,针对现行法律对部分违法行为责任追究不明确、处罚力度太小的问题,修订草案增加了禁止性规定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规定了罚款额度,增加并细化了有关政府责任的条款内容,加重了执法人员责任。

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外来物种入侵、遗传资源保护等未在现行法律中作出规定的新问题,修订草案增加了相关内容。(完)

编辑:玄燕凤

关键词:野生动物保护法 野生动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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