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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具有破冰意义

2015年12月23日 13:36 | 作者:堂吉伟德 |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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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12月16日,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因县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向庆云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京华时报》12月22日)

作为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因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具有制度破冰的意义。此意味着,公益诉讼已由理论落实到实际,“吃头啖汤”的价值体现在实践层面。

首先,其为公益诉讼开了一个好头,起到了样本示范作用。公益诉讼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安排,在之前没有先例也没有模式,如何实行诉讼,怎么进行诉讼,诉讼的效果如何,都没有可以借鉴的经验,也没有现成的例子,作为试点地区就具有且行且试的探索性。对于庆云县检察院来说,想必其间也很纠结,如何在利益的平衡之中,找到一个最佳切合点,在外界关注的情况下,对其工作的态度与行为方式,都是一个不小的考验。能否突破既有的心理障碍与利益顾忌,打破最后一层窗户纸,也是检验首例诉讼成色的标准。

其次,首例行政诉讼对检察机关的专业性是种检验。正如专家所言,相比于普通民众来说,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比较容易发现侵害公共利益的问题,提起公益诉讼也更有专业性、权威性和便利性。但如何将这种专业性,体现为监督作用的发挥,就需要借助于公益诉讼这个平台。之前的公益诉讼几乎为零,而行政诉讼则采取的是“民不告则官不究”,现在需要检察机构的主动作为,对其能效性也是一种检验。

再次,检察院参与行政诉讼丰富了监督的手段。检察院本身就承担着监督行政作为的职责,赋予其公益行政诉讼的职责,其实也是在授予其更大的监督权,让其有更为丰富的手段。检察机关运用检察权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具有一定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时不受其他机关、组织、个人的干涉。不过在现实中,由于各种因素的综合,使得检察权扮演的主要角色是审判监督,而缺乏非讼行政监督。在对具体的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监督存在空白的情况下,公益行政诉讼的赋权无疑丰富了监督的手段。

最后,检察院对与行公益诉讼发挥了自身的作用。由于“重刑诉、轻监督”、“重刑事、轻行政”的司法理念的存在,检察职能分配畸形,其作用未能得到有效和充分的发挥,这与检察机构自身的定位和效率要求,存在很大的差距,也不符合现代检察职能发挥的趋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当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督促其纠正。”如何更好的实现职能上的调整和优化,让其发挥更大的作用,需要通过公益行政诉讼的尝试和探索。当基于公共利益,而让“官告官”成为常态之后,专业至上的社会法治才会更有保障。

不过,在长期的职能分配畸形化,以及检察权独立性不足的情况下,行政公益诉讼之路并不平坦,检察权的非讼行政监督更是“行在路上”。量变决定着质变,首例公益行政诉讼已然开启了第一扇窗,但能否接连打开所有的门,给予公众更大的期待,需要通过实践去验证,也需要在新的制度设计上,不断的提高内生动力和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堂吉伟德)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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