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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宇:对于民促法,我不得不支持暂缓表决

2015年12月30日 09:49 | 作者:陈亚聪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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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二审“不通过”,全国人大代表李光宇是这一结果的见证者和参与者。作为宇华教育集团董事长,他同样是民办教育大军中的一员,草案中提及的“分类管理改革”对民办教育有多重要,他比多数人更为关注。去年两会上,他曾领衔30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实行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议案;今年12月10日,他还受邀参加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的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通过前的评估会。


正因为了解分类管理的重要性,他说自己“不得不支持暂缓表决”。“作为基层代表,为了民办教育长远发展,面对草案中并不完善的配套措施条文,我必须提出修改建议,哪怕会因此造成修法的延期。”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分组审议上,李光宇表达了自己的建议。


李光宇

李光宇


民办教育的税收优惠力度应大于高新技术产业


李光宇参加过几次教育部牵头的十部委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30条修订的讨论,会上曾讨论过,民办教育税收与高新技术产业一体对待。但在他看来:“前者对国家的贡献比后者更大,享受的税收优惠也理应更大。”实际上,西部大开发中一些地区为了招商引资,所得税税率只有9%,而且是“五免五减”,而软件企业的综合税负只有6%左右。


“难道教育不应该比这些企业更低一点吗?”尤其是从事学历教育的机构,无论是否为营利性,客观上都在为国家、社会培养人才,所产生的效益是长期性的、外部性的,而且投资规模大、回收周期长、商业化色彩弱。即便是营利性,也应该本着鼓励、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大原则区别对待,使其在应纳税税种上少于、税率上低于、整体税负低于高新技术企业。


为此,他建议在草案原文第四十六条后加上一句:“从事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比高新技术企业更大的税收优惠。”


土地划拨优惠,营利/非营利民办学校应一视同仁


按照草案的意见,如果民办学校选择营利性,土地不能划拨,而是通过出让形式取得教育用地。李光宇认为,这会造成一系列问题。


首先,如果选择营利性,土地成本差不多跟房地产商业用地一样,那还有几个人建得起学校?其次,原有学校转为营利性,当初的划拨用地还得补交土地出让金。“按现在差价补,还是按当初差价补?可不管按哪个节点都交不起。”


李光宇介绍,国家以温州为民办学校分类改革试点,有416所学校做出了选择,但只有40所登记为营利性办学,其中37所为培训机构,大都是租房,学历教育仅占3所。“这3所肯定是原来都交了出让金的,如果现在再让他补交土地出让金,估计没有一所能成功。”


按照目前修改草案推行,等于客观上强迫所有的民办学校都走向非营利性办学,既没有真正实现分类管理,违背了修法初衷,又伤害了民办教育投资者、从业者的积极性和信心。对此,李光宇建议将第五十条改为:“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以土地划拨等方式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保护举办人合法权益,“向前看”才能平稳过渡


分组审议上,有人大常委建议将过渡期由三年调整为“三至五年”。对此,李光宇说自己不太同意。民办教育已存在30多年,像分类管理这样涉及到根本的重大改革,肯定要结合各地不同实际情况边试边改,只给三年调整期太过仓促,不利于总结经验在全国推广,还可能会影响现存学校。他建议将调整期改为五年,且出资人可以按照合理回报的原则取得合理补偿,以便实现平稳过渡。


李光宇请教过法律专家,出资者对所办学校享有的权益包括财产性和非财产性两方面。作为实践者,他说自己和其他举办者一样,从办学那天起就知道资产不归属个人及公司。可除了财产性权益以外,非财产性权益即对学校的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还有这两项权利的集成、转让和赠与权,是不是应该通过法律明确并保护?


“修订法律是为了解决此前不清晰的问题,而非推倒重来。”李光宇认为,要算大账,充分考虑修法之前民办学校财产关系的实际情况,做出合法合情合理的安排,维护举办者的合法权益。“只有尊重历史既定事实,妥善处理现存民办学校问题,才能让分类管理真正落地。”针对此,他建议:对决定施行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在决定施行后五年内调整为营利性学校的,对调整前学校已形成的土地等资产及已缴税款仍按照修改前的民促法相关规定执行。


2015年9月30日世界经济论坛发布了2015-2016全球竞争力报告的排行榜,中国位居世界第28位,可大陆地区民办教育竞争力指数只有30%,即使与许多经济发展水平不如我们的国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很明显,民办教育的竞争力与国家整体发展程度不匹配,除了我们实践者活儿干得不好,政府的支持力度也仍需加强。”李光宇希望可以尽快完善配套措施,使得分类管理改革更快、更好地推动民办教育发展。


编辑:邢贺扬

关键词:李光宇 暂缓表决 民办教育 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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