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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昌市委出台决定推进政协协商制度化发展

促协商民主全方位贯穿政协工作

2016年01月07日 08:53 | 作者:何新华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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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 何新华) “要尽快完善政协协商与政府工作有效衔接机制,研究出台加强政府工作与政协协商有效衔接的办法,对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出台和部门重要事项提交政协协商、政府部门定期向政协通报工作情况作出制度规定。”日前,在湖北省宜昌市政府与市政协联席会议上,市长马旭明对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明确要求。这不仅是对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提出的制度建设要求,还是对宜昌市委出台的《中共宜昌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效落实。

“尊重政协是一种政治自觉,领导政协是一种政治智慧,联合政协是一种政治优势。”在2015年11月23日湖北省宜昌市委召开的政协工作会议上,湖北省委常委、宜昌市委书记黄楚平的这番话高度彰显了党委、政府对政协的思想重视,而同日出台的《决定》,则明确体现了党委、政府对政协协商的制度重视。

在宜昌市政协主席李亚隆看来,政协已进入协商民主贯穿政协全方位工作的新阶段,协商要求更加全面,协商内容更加广泛,协商任务更加繁重。《决定》就健全政协协商提出的政协协商议题提出、政协协商与党政决策衔接、党政领导参与政协协商、政协知情明政保障、政协协商意见督办这五项机制,将有力保障政协协商有序有效地进行。

《决定》要求建立党委同政府、政协重点协商议题会商机制,并进一步明确,议题不仅可由党委和政府交办,也可由党委召开的秘书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还可由政协与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商提出。

在政协协商与党政决策衔接层面,《决定》规定,应提交政协协商的决策事项,党委、政府决策时必须附上政协协商的意见建议作为重要参考。这一规定不仅是《决定》的一大亮点,也为政协协商与党政决策形成了一条“硬链接”,《决定》并进一步明确,凡列入年度协商计划的事项,未经协商的不决策,不能以情况通报代替协商,不能以个别征求意见代替应以组织形式进行的协商,不能以决策后通报代替决策前协商。

而在进一步确立党政领导参与政协协商、政协知情明政保障、政协协商意见督办等机制方面,《决定》的相关规定也是亮点纷呈:党政领导参加政协协商活动纳入年度述职内容,党政领导除出席政协全体会议外,每人每年必须至少参加一次政协协商活动;党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向政协通报情况,尊重和保障委员在协商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对政协重要意见建议或党政主要领导批示的重要意见建议,党政督查部门要严格督查,抓好协商意见办理的集中通报、公开公示等工作。

此外,针对民主监督这一“短板”,《决定》还就完善其组织领导、权益保障、知情反馈、沟通协调机制作出一系列规定。

编辑:薛鑫

关键词:湖北宜昌市委 政协协商 协商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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