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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检方在查作为扣留理由有违常理

2016年01月21日 14:51 | 作者:堂吉伟德 |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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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检察院的一次例行检查,一笔高达881万元的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却被府谷县财政局以“检察院正在调查,害怕出问题”为由一直扣留。府谷县检察院表示,当初只是例行检查,并未立案。(1月20日《华商报》)

本应在2013年底发放的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却因为当检察院的例行检查,而被府谷县财政局扣留了三年,若不是多名残疾职工的起诉,多家企业业的反复讨要,加之媒体的介入和检方的回复,那么这笔钱还可能继续被扣下去,发放给相关企业的补贴还遥遥无期。在检方没有立案,也没有对资金进行冻结的情况下,当地财政部门以“怕出问题”作为理由,让检方难免有“躺着中枪”的无辜感。

不过如此说法注定苍白而荒唐,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是,即然没有问题,你又何必害怕出现问题。反过来理解,恰说明可能存在问题并心存害怕,才不敢按正常程序去兑现奖励。检方的一次例行检查,就让当地财政部门呈现出“惊弓之鸟”的恐惧,那么这种心态背后的原因,还真值得好好玩味一番。出于对调查程序的尊重,暂时停止项目资金的使用,还有说得过去的理由。不过,如此长的时间内,地方财政部门为何不与检方进行沟通,又何以不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

从常识来看,检方调查与资金的正常使用之间,并不存在冲突关系。调查归调查,使用归使用,若没有限制资金的使用,那么理应履行自身的发放义务。项目资金的使用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要求,并有着明确的时间限制。《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于高悬的制度利剑,地方财政部门显然知道违反的后果,即便立案也可以告之检方利益关联,何以在未有立案并被限制使用的情况下,自己先给扣留了下来?

如此先入为主的反常,足以说明当地财政部门少了光明磊落的底气。其间有没有真问题不得而知,不过地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上存在诸多问题,却是较为普遍的现象。从近年来,各级审计部门发布的审计公告来看,专项资金使用中的几个顽疾,比如项目申报和资金使用混乱、资金拨付不及时不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松散、资金使用效益低下等表现在尤为突出。其中像随意截留、扣留和挪用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在这种大背景下,以检方开展例行调查而扣留专项资金的做法,不过是普遍行为的个体化表现。

专项资金本意为民惠民,结果却成了伤民工程,以调查为名的扣留更是对权利的漠视,对民意的糊弄。如此随意的行为折射的是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失范,亦证明制度管控还有待加强。既然府谷县当局扣留专项资金成为事实,那么按照规定不妨真正启动调查,并按相关规定给予问责,让直接和间接责任人员为此付出代价,由此达到惩一儆百的效果,并彰显财经纪律的刚性与制度威严。否则,以调查为名的扣留,就会成为调查无力的反讽,并让人对调查本身的公信失去信任。(堂吉伟德)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资金 检方 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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