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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快递条例》的制定”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2016年01月25日 10:33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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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时华



全国政协委员、民革浙江省委副主委计时华:保护快递有关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快递行业发展很快,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但快递延误、快件损毁、快件丢失及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建议对个别条款存在的问题,给予修改。

一、 第一条中“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根据征求意见稿中其他条款的表述,可以看出“用户”的指代不明确,有时仅是指快件的寄件人,不包含快件的收件人。建议将此句改为“保护快递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 第十三条的格式合同是快递服务合同。快递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是寄件人和快递企业,大多数情况下,收件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但合同不可避免地涉及收件人的利益。建议在这一条增加“该格式合同是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表述,以明确收件人属于对快递企业享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三、 第二十六条要求快递企业定期销毁快件运单。鉴于《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为避免快递纠纷诉至法院时出现对纠纷双方最重要的快递服务合同已经被销毁的情况,建议对“定期”的“期”作出适当规定。

四、 第三章“快递服务”中第二十条规定快递企业经营快递业务时必须同时提供“快递服务查询和投诉”服务,但在第七章“法律责任”中没有违反第二十条规定需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建议在第七章中增加相应的规定条款。

编辑:薛鑫

关键词: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 《快递条例》的制定 现代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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