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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发言】丁文英:发挥立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

2016年02月01日 13:44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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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的《立法法》,明确赋予了地方设区的市享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这为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提供了保障。要从坚持立法为民理念、强化立法规范化、推进科学民主立法和保障立法队伍专业化方面开展工作,确保地方立法的质量。

一、坚持立法为民的理念

立法工作的基本思路应该坚持立法为民的原则,从注重维护公权转变为重视维护私权,从注重管控、约束类立法转向注重约束和规范政府公共服务、保障公民权利和民生立法,从注重“立权”转变为“立责”,以保障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地方应将立法重点放在完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切实发挥立法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引领作用。

二、积极促进立法工作的规范化

立法规范化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障,在立法规划方面首先要完善法规立项论证制度,在正式立法程序开始之前应对立项问题进行严格把关。严格遵守立法程序,不搞突击立法和临时立法,使立法的每一个环节都符合法定程序。完善立法后的评估制度,深入调研法规实施后的效果,找出问题并总结前期论证工作中的不足,为后续的法规修订打下基础。

三、深入推进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

深入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修改后的《立法法》将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开展立法协商以及完善立法论证、听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列为民主立法的重要保障;将健全审议和表决机制,推行法律通过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等制度作为加强科学立法的重要举措。要积极组织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开展立法协商。拓宽民众的参与渠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与问题参与论证咨询的机制,切实提高民主化科学化立法水平。

四、完善地方立法内容

(一)突出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特色,注重地方立法的系统性和针对性。自治区享有立法权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适当调整地方立法的重点和主要任务,突出法规的地方特色。同时,自治区享有立法权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立改废”并举,及时清理和修订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法规。

(二)提高地方性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一是着力提高调研水平。人大的工作离不开调研,调研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立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应重视加强地方性法规的可操作性。在起草和审议时注重法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表述的完整性及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统一性,并及时制定配套性立法,以保证地方性法规内容的可操作性。

(三)提高自主性、创制性立法的比例。立法机关要改变过去以应急式、回应式、实施式等立法模式为主的现状,加强自主性、创制性立法。积极行使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立法权和变通权,积极论证制定自治区自治条例的可行性,注重体现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法规的制定工作。

五、建立专业化的立法工作队伍

自治区要通过以下途径加强专业化立法工作队伍建设:一是应通过培训等方式,全面提升现有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增加有法治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会委员比例。二是改善立法人员的各项待遇,不断吸引优秀专业人才进入立法工作队伍。三是注重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让专家学者通过立项研究、委托立法、参与立法等方式为地方立法质量的提高提供智力支持。四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应从立法调研、起草、论证、评估及审议等各个立法环节,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保证人大代表更深入地参与到立法活动中。

(发言人工作单位及主要职务:自治区政协委员,内蒙古大学法学院院长)


编辑:孙莉姗

关键词:内蒙古政协 丁文英 立法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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