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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不见官,必须对“官”严肃问责

2016年02月18日 14:39 |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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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土地使用证被政府变更登记在别人名下,七旬妇状告陕西省华阴市政府违法行政,要求恢复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在半年诉讼期内,被告华阴市政府既不应诉也不出庭,渭南中院作出并送达行政判决后,华阴市政府依然不闻不问。(2月17日《华商报》)

“民告官”对很多“民”来说,是血泪史、惨痛史,因为“民”除了很难获得胜诉、赢得公正之外,还有各种潜藏的风险,比如被打击报复、被穿小鞋等等。

一般而言,“民”告官需要一定的勇气,步伐一旦迈开,基本上就没有回头路。这般现实,印证着民众权利的逼仄,而数据更是显示,民告官的胜诉率已经从10年前的30%下降到如今的10%。这一切都指向于一句无奈的俗语——民不与官争。

对“民告官”胜诉率而言,不患“低”而患“不公”。不过,当“民告官”胜诉率仅仅为10%左右,这极不寻常的“低胜诉率”背后,可能潜藏着极不寻常的不公。

或许,也正是因为“民告官”的极低胜诉率,才让一些“民”失去了对法律的信仰与尊重,最终有了“信访不信法”的意识,并奉行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处事原则。现实步入这样的境地,显然已经误入歧途。而这一切的元凶,与民告官的“极低胜诉率”不无瓜葛。

惨淡的现实下,逼得最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了制度性的回应,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是让政府官员尊重民众的开始。

随后,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则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这对“官员应出庭”进行了细致的规定,让其变得更具可操作性。

如此法律规定,意图很明显,就是希望政府部门面对问题与矛盾时,不要当鸵鸟,不要躲闪,而必须正面应对,此举值得点赞。可以说,对政府官员必须应诉的规定,也是对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一种践行。

遗憾的是,即便法律规定得如此明确,华阴市政府的相关官员依然不应诉不出庭,对败诉判决也不闻不问,其影响十分恶劣。毕竟,这是近两年来渭南中院审理的200多起民告官案件中,唯一一起政府被告既不应诉也不出庭的案件。

尊重法律、信仰法律,用法律原则来办事,这早已成为一种社会共识。作为政府官员,更应率先垂范。可惜,无论法律规定得多完美,无论民众呼吁得多热情,华阴市政府相关官员就是不应诉不出庭,其原因不得而知,但不管什么样的原因,华阴市政府相关官员当前的做派,就是对法律的彻底藐视。

政府官员藐视法律,问责机制就必须跟上,不然便会形成不好的破窗效应。唯有对相关官员严肃问责,此事才不至于让法律颜面扫地。(龙敏飞)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民告官” 七旬妇状告华阴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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