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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延提供病历 医院被推定有错

2016年03月01日 10:48 |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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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岁的女子郝某因双腿长度有差异在丰台广济医院做了肢体延长术。郝某说,手术之后效果不好,且腿部留下明显疤痕。她将医院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郝某近10万元。医院方面上诉,今天该案二审在北京二中院开庭。

郝某在一审时说,她的右腿比左腿短,随着身高的增长,双腿长度之差越来越大。2010年7月5日,她在广济医院做了肢体延长手术,术后发现断骨处错位。当年9月、12月,她又先后做了矫形手术,“这时我右大腿上的疤痕已经惨不忍睹。”据她讲,矫形效果并不好,2011年,断骨处骨折,腿长因为骨折又缩短了。她说,多次手术后,双腿还是不等长,臀部留了个大疤,整个大腿更是疤痕累累,她要求法院赔偿各项损失约14万元。

医院方面则认为,这一系列手术中,医院并不存在医疗过错。

在庭审中,医院方面未能按照法院的要求,及时提供全部病案,经法院多次催促后,在去年8月4日提交了患者全部病案。由于这次拖延,郝某认为,这是医院在隐匿病历,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她还因此撤回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而医院方面也没有提交鉴定申请。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在患者出现损害时,医院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应对患者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判决医院赔偿约10万元。

在一审中还曾经出现过一个小插曲。广济医院没有参加一审时的第五次庭审。判决书显示,“广济医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第五次庭审”。

今天的庭审中,医院方面表示,病历不全的原因是“院长变更”。法院就此推定医院方面有过错显然不公平。而对于没参加第五次庭审,医院的代理人表示,“我们没接到法院传票,只是法官在第四次庭审的时候口头通知,但那天我们还是去法院了,只是路上堵车。”就此,审判长明确表示,法官口头通知开庭时间,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而“因堵车耽误庭审”是医院方面自身的责任。“北京堵车是常态,你们出庭前就应该考虑到。”

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继续。(记者安然)


编辑:赵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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