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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首部"反家暴法"的效果应冷静评估

2016年03月02日 10:42 |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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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作为中国首部反家暴法,该法律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性质和法律责任,让清官难断的“家务事”有了国法可依。新法落地为遭受家暴之苦的受害人提供了有力保护,与此同时,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有关部门如何有效执行法律条款,成为人们关注焦点。(3月1日中国新闻网)

从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的对家庭妇女权益的保护,到经过20余年酝酿最终成为一部“统一”的“反家暴法”,其间立法的艰辛与坎坷可见一斑,以及这部法律的珍贵程度可见一斑。首部反家暴法亮点颇多,该法将“同居暴力”纳入其中,让保护家庭弱者的范围更广、更为人性化;该法明确规定了人身保护令介入家庭领域,使被家暴者面对“暴力”可以直接拿起法律武器,并最大限度保证尽可能少的受到伤害。如此种种不一而足。然而,这部新的国内反家暴法,在看到其历史进步意义和更具有现实性的同时,其落实和执行的效果仍让人担忧。

“反家暴法”让法律触角直接触及婚内“家暴”,这是必要的,也是应对多发和复杂的“家暴”现象的必然选择。但家暴的家庭特殊性和隐秘性,又给法律执行和实施带了许多的难度。在家庭生活中,何谓家暴?有时候是难以准确界定的。家庭成员间轻微“对抗”,或者说极为轻微的肢体接触,在没有造成伤害后果的情况下,“受害者”如何依法保护自己?再如一些“冷暴力”问题,严格意义上属于“家暴”的一种,不正常履行丈夫或妻子的责任,“性拒绝”等等,但如何准确认定为家暴?换言之,另一方完全可以“身体不适”搪塞。“家暴”的特殊性在于“取证难”、“保存证据”难,在缺乏明显证据支撑的情况下,即便真的被“家暴”了,被害者可能仍然面临“查无实据”的尴尬。

法律具有“事后性”和“滞后性”,主要及于对伤害行为的事后惩戒。在家庭生活领域,这一特征更为明显。家暴者长期实施家暴行为,被施暴者却多年来忍气吞声,这本身也不是法律能够解决的问题。一些女性对于婚姻家庭抱有幻想,以最大限度的克制来容忍施暴者,在她(他)们自身不想走出婚姻围城,自己不想举报维权的情况下,法律制定的最严苛也无法起到保护弱者的作用。2011年8月,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妻子李金(Kim)在微博上公开曝光李阳对她实施家庭暴力,并公布了数张照片为证引发热议。经查实,李阳对其妻子李金(Kim)的家暴行为早已持续多年,最终“忍无可忍”才予以“举报”,然而,她多年来所受到的伤害呢?再如日前曝光的蓝翔校长妻子“举报”丈夫荣兰祥家暴事件,据称其丈夫荣兰祥在其办婚礼当天、怀孕时就打她,且持续已经十余年。法律最终可能会还这些被家暴者一个公道,但法律却无法在她们“最需要”的时候介入和早期干预,十几年乃至几十年的“家暴”,对于受害者而言换来的不过是一纸“判决”和一堆量化了“伤害”的钞票,其身体和心灵的创伤却是一生无法弥补的。

法律问题终归属于法律,法律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尤其是家庭领域这一复杂的社会领域中。现实生活中,法律不仅会受到诸多的现实制约,更会直接面临“落实难”。在这部“反家暴法”中明确了诸如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妇联和公安机关等责任主体,但在中国这样一个“清官难断家务事”的现实语境之下,“责任主体”多寡并不直接决定实施效果,这些“增量化”的责任主体,能不能真正保护好弱者、对家暴行为进行及时干预,仍值得存疑。至少,在一些基层仍存在一些执法单位不能真正履职为民的时下,一些责任主体的“责任”仍未完全界定清晰的情况下,我们身边多见的“家暴行为”仍可能是逍遥法外的结果。

“徒法不足以自行”,这是我们对首部“反家暴法”最担忧之处。试图于“一部法律”解决日益频繁和多发的“现代夫妻家暴”问题,是无法达到预期目的的。家暴的产生、遏止,绝非全部是法律问题,家暴行为不仅有法律,还有伦理,还有心理(疾病),还有女性权益保护以及婚姻家庭的习惯,以及女性心理上的怯懦意识等。让弱者“挺直腰杆”,敢于反抗家暴并拿起法律武器,需要培养培育现代公民独立人格意识,以制度体系让家庭成员的经济独立能力更强,让社会舆论更多的保护和关注弱者,这都不是单单一部法律能够解决的。(毕晓哲)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反家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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