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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

2016年03月09日 16:26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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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网北京3月9日电 3月9日(星期三)下午3时,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报告,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说明。


[张德江]:二、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和实施有关法律情况,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和制度安排,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常委会要把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用起来,紧扣党中央提出的新发展理念、改革举措、法治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监督与支持相统一,确保宪法法律得到有效实施,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进结构性改革,推动“十三五”规划纲要全面实施。


(一)加强宪法实施监督。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开展好国家宪法日有关活动,组织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对新制定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逐件进行主动审查研究,有重点地探索开展对地方性法规的主动审查,认真做好对各方面提出的审查建议的研究处埋、反馈等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宪法法律权威。


(二)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法、水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6部法律的实施情况;结合审议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等3个执法检查报告开展专题询问,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跟踪督办,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研究处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反馈报告。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法执行情况的报告。开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专题调研。推动形成良好法治氛围和法治习惯,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六五”普法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依法作出有关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编辑:陈佳

关键词:依法行使 监督职权 实行正确监督 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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