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要论>争鸣 争鸣

“见家暴得管”是道德绑架吗

2016年03月11日 20:22 | 作者:佘宗明 | 来源:光明网
分享到: 

路见“家暴”,你会拔刀相助吗?很多人或许会答“当然会”,可鲁迅说过:事实是毫无情面的东西,它能够将空言打得粉碎。很多时候,我们的正义感就是发乎心止于言的瞬时性意绪躁动,经常还没跟假丑恶“短兵相接”就先行撤退。

20150910112212b626e

腾讯新闻近日就做了个家暴社会实验,一男一女扮演夫妻,在餐厅来了个现实版《不要和陌生人说话》,男方对女方又是拽又是骂又摔东西又说狠话,控制欲与暴力倾向尽显。可现场或是无人站出来制止,或是有些人看不过眼上前阻止了,也是基于“大老爷们打媳妇,不可取”“在家里闹是你私事,但这是公共场合”之类态度,还有些无动于衷者则觉得,“有些家里矛盾外人未必管得过来”“可怜之人必有其可恨之处”。

这边是家暴进行时,是一点就着的狂暴与抽搐、嚎哭和哀求的情绪高反差呈现,那边是N多人装作没看见的淡定。这番景象,让人失望和叹息:“家暴”事发餐厅中那些旁观者的见家暴不管,某种程度上,也算是浮现在小悦悦事件、起哄跳楼乱象中看客式冷漠的世相延续。

3月1日正式生效的我国首部反家暴法里,就规定对家暴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机关报案;还明确了学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发现未成年人等疑遭家暴时的强制报告责任。尽管路人不在强制报告责任主体之列,可其已写明,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而即便不管未必违法,每个人也都有道德义务去管家暴这种“闲事”,而不是置身事外。

兴许有人说:抨击旁观者“见家暴不管”,是对他们的道德绑架。法规并未规定路人的制止举报责任,说的是“有权”而非“有义务”;何况很多人不是不想管,而是在当时情境下或是囿于“家事化”认知,不方便插嘴或插手。给他们贴上“冷漠”标签,是圣母婊,是站在道德制高点上的苛责。在“反道德绑架”的共识内聚力增强的当下,这确实易招骂,没准就落得个“你这是装叉,你知道吗”的回击。

但要求路人甲们见家暴得管,果真就是道德裹挟?不然。从事实派立场看,无论是着眼于反家暴亟需的“社会共治结构”,还是从干预成本、公民道德自觉等角度考虑,要求路人及时介入或举报家暴行为,都谈不上“过分要求”。说那些不管者“冷漠”,充其量是道德评价而非绑架。

都知道,许多家暴行为性质恶劣,甚至已构成犯罪,但其常有着极强隐蔽性,有些受害者基于“家丑不外扬”思维或其他顾虑不敢吭声。在此语境中,反家暴必须要靠全社会的共同参与,这里面,知情人及时报告乃至协助调查取证尤为重要。特别是某些肆无忌惮的家暴行为呈现出“外向”特征时,作为目击者的路人从道义上有跟不法行为作斗争的义务。

尽管说,为避免责任扩大化带来的“责众”难题,反家暴法并未明确公民不制止、举报家暴的法律责任。可法律是兜底的,法律之上还有道德。而正如西塞罗说的:对于道德的实践来说,最好的观众就是人们自己的良心。见家暴不管,对得起所谓的“良心”吗?

要知道,家暴这种事,往往就遵循“坏人的猖獗,是因为好人的沉默”的规律。套用政治上“共犯结构”的理论——当有不义、不平、不仁之事发生时,视而不见或默许纵容也是共同犯科,看到家暴不管无疑也属于“共同作恶”。或许你会说:我只是没劝阻而已,又不是直接参与家暴,我算什么共犯。但哪个水滴认为是自己造成了水灾呢?

何况大多数时候,去制止家暴行为没那么高的现实风险,即便有,拍图存证或偷偷报警也没多大难度。但To be or not to be,却决定了行善和间接作恶的朝向,有时还会改变一个人的命运走向。

本质上,为见家暴不管者开脱,内置的价值基点就是,家暴是家事,是普通的家庭纠纷,而干涉人家“家庭主权”才是道德绑架;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怕事观念,又赋予“不愿干涉人家私事”以更多的人情考量意味。正是这些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的“隐私说”和法不入门思维,阻碍了国法管“家事”的法治理念渗入,也让很多人走不出“哪管他人瓦上霜”的观念窠臼。

也源于此,才会有人抱着“可怜之人必有其可恨之处”的流行谬误逻辑不放,为冷漠旁观洗白。还有些人认为“打”才是家暴,精神钳制、冷暴力等就不是;在公共场合施暴才是家暴,在家中“闹”就是小事。这其实也是种跟现代观念脱节的蒙昧。

“见家暴得管”,不是什么道德绑架,见家暴不管才是“绑架”自己的良知。梁启超曾写过《呵旁观者文》,称“天下最可厌、可憎、可鄙之人,莫过于旁观者”,而在家暴面前做旁观者,挨批,也是其道义责任失守下的必然代偿。 (佘宗明)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家暴 反家暴法 见家暴管不管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