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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不起可反悔”是捐赠制度的人性化

2016年03月16日 10:52 |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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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从法律层面上讲,一旦承诺捐款,或已经捐了款,就表明赠与合同成立了,捐款方同受款方便形成了一种契约关系,如果捐款方反悔,要么“诺而不捐”,要么索回全部或部分捐款,属于单方毁约行为,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从人性和道德角度诠释,捐出去的款,如泼出去的水,是收不回来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的事件也时有发生。据统计,捐款者反悔比例高达20%。殊不知,捐款实际上是在履行一份“爱心和诚信的承诺”,因此一定要深思熟虑、量力而行,下定决心后再捐款,一旦捐了款就不要反悔。

问题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诸多原因,特别是企业效益不佳,导致“错捐”现象时有发生。这时候,我们的捐赠制度,能否给捐款者一个修正错误的机会呢?事实上,在一些领域,法律和制度便给了人们一个反悔的空间。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首度引入“后悔权”制度,即赋予消费者一定冷静期内无条件退货的权利,如“网购商品七日内退货”,这一规定符合国际立法惯例。又如,投保也有10日的“后悔期”,客户在签订保险单后想解除合同,可在保单生效10日内亲自或委托代理业务员,向保险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保险公司在收到合同撤销申请并收到保单后,无息退还投保人已交的保险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引入的“后悔权”,实际上就是合法的“毁约权”。既然事关买卖双方利益的商业领域,都给了公众“后悔权”,那么,充满公益和爱心的慈善事业,就更应该让人们享受“后悔权”了。因此,慈善法应作出相关规定,除了“捐不起可反悔”之外,给捐款者设立一定的“后悔期”,在这个“后悔期”内,允许捐款者“诺而不捐”,或无条件索回捐款。如此,不仅可以让人们的爱心行动变得更理性,而且能够让慈善机构变得更有公信力和感召力。

编辑: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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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捐不起可反悔 后悔权 诚信 慈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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