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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炒货”被罚20万冤不冤

2016年03月25日 20:14 |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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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前,因栗子的外包装牛皮纸袋上写有“杭州最好的炒货店铺”,杭州方林富炒货店受到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被要求停止发布使用顶级词汇的广告,并被罚款20万元。2月1日,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方林富要不要罚20万的事情进行听证。3月23日,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缴纳罚(没)款通知书》送到方林富店里,上面确认“罚款人民币20万元,如逾期缴纳,每天加处罚款额3%(6000元)的罚款”。

一个“最”字,价值20万元,方林富觉得冤,网友也为他鸣不平,20万一个最字,也是“醉”了。也有人认为执法部门专门欺负老实人,是要把炒货店逼上绝路。自然而然地站在“弱势群体”一边,同情心爆棚,这是人之常情。

但是,情与法冲突时,如果只讲情而不顾法,并不妥当。去年9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广告法”正式施行,该法明确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比如全国最佳、中国第一、全网首个、史无前例等表达都不能再用了。其实,广告法在修订前已有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换言之,不能用最字表达,早已在20多年前就有规定,厂家、商家都有责任遵守。

至于罚款20万元,高不高?新修订的广告法规定,违反该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可见20万元的处罚并不高。方林富不服,当然有权利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

说到法治信仰,我们常常引用卢梭的那句名言,“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既然广告法已经出台了,每个公民、每家企业都应该遵守,不能因为违法的是小贩就网开一面,违法的是垄断企业就依法严惩。

有时,同情心是靠不住的。此前,“河南大学生家门口掏鸟窝获刑10年半”一事,同样引起舆论强烈质疑。有人甚至拿该案与贪官贪污数千万被判刑相比较,炮轰审判不公。其实,随着媒体深度介入,真相渐渐被还原,当事人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至少掏了4个燕隼巢,还曾经在网上多次买卖过猛禽。此外,还晒过密密麻麻的鸟类尸体照片,说是自己亲手杀死的。所谓的在家门口掏鸟窝并不属实,所掏的鸟也不是普通的鸟类,而是国家保护动物,最重要的是当事人不是普通的游戏,而是专门捕猎,性质非常严重。

同样的逻辑是,方林富使用最字广告,并非心血来潮,也不是无意为之。他用最好打广告,已是由来已久,且他一再强调自己的栗子确实最好吃,比如他说过:“我自己炒了那么多年炒货,知道什么是最好吃的,我觉得我的炒货确实是最好吃的。”虽然你觉得你的炒货是最好吃的,但在广告中也不能用“最”字,假如你觉得你的炒货全世界最好吃,你就能打出“全世界最好吃的炒货”的广告语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违反广告法谁就应该被依法处理。如果开了口子,其他商家是不是也可以使用最字广告?广告法的尊严何在?

顺便说一句,不少网友认为方林富只是小本经营,根本赚不了钱,却被罚20万元,太亏了。其实,但凡了解方林富炒货店,就知他还真不是小本经营,在杭州赫赫有名,有规模有销量,并非人们所理解的小摊贩。法律的刚性正在于不管是小摊贩还是大商家,只要违法就应该依法处理。

无论结果如何,但愿方林富案能够成为一堂普法课,即告诉所有人,谁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尊重法律,发自真心地信仰法治,才是对自己的最好保护。同时,也希望我们的执法部门做到依法执法、公正执法,不看人下菜碟,民营企业违法了要处理,国有企业违法了也应处理。如果厚此薄彼,就难以让人信服,法治权威就会受损。


编辑:薛晓钰

关键词:广告法 罚款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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