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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墓使用年限20年”说法有误

2016年04月02日 09:42 | 来源:中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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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负责人进一步解释,按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墓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据此推定,丧事承办人购买一个墓位,对墓地的附着物包括地下建造的墓穴、骨灰、骨灰盒及地上墓碑等建筑物拥有所有权,而对墓位所占土地则具有使用权,公墓墓位使用年限应当根据整个公墓用地的使用年限确定。对于墓位维护管理的费用,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交费周期。对于骨灰存放于格位的,则属于租赁性质,存放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格位租赁期满,可以办理续用手续。

对于每年清明节期间,公众都会产生的对于“规定公墓使用年限20年是否太短”、“买了墓位难道不能永久使用”的疑问,这位负责人表示,《殡葬管理条例》对公墓使用年限规定较为原则。现行殡葬管理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仅规定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将墓地使用与格位存放相混淆,没有明确界定墓地使用性质以及20年之后继续使用需交纳哪些费用,导致在解决“一个使用周期20年”、“续费”等问题上政策失据。

同时,受“入土为安”等传统观念影响,特别是一些公墓对外宣称“永久公墓”,并在合同中没有明确墓位价格构成、墓位使用期限及续费等条款,存在收费不透明、不规范等问题,致使丧主存在“葬多久”的疑虑。

这位负责人建议,今后应该立法明确公墓价格构成和墓位使用年限,规定墓位使用年限应根据公墓用地的使用年限确定,格位租赁期限由当事人约定;规范公墓墓位销售或格位租赁合同,明确墓位使用或格位租赁一次性交纳的费用及收费项目构成,消除公众对墓位“最长使用20年”的错误认识;明确墓位维护管理费的交费周期可由当事人约定,维护管理期限届满可续交维护管理费,不续交的,公墓经营者不再承担维护管理责任;明确墓位维护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墓不因墓位全部开发售完后无人承担日常维护管理责任。

编辑:巩盼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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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墓使用年限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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