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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三问山东疫苗案:谁在给疫苗贩子打掩护?

2016年04月06日 08:33 |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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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报道】疫苗流通,哪些环节有隐患?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16年第13期)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张燕 | 北京报道

  无论疫苗带来的是“恐惧”抑或是“殇”,有一点可以肯定,如果没有疫苗的诞生,无法防治的疾病恐怕会成为全人类之“殇”。

  第一支针对天花疾病的疫苗出现在1798年,在此之前,全球大约有3亿人死于天花。在麻疹疫苗发明前,全球每年有260万人因患麻疹丧命。在中国,借助疫苗的帮助,孕产妇和新生儿破伤风已基本消除,幼儿的慢性乙肝感染率从7%以上降至2%以下。

  尽管疫苗在预防疾病方面“劳苦功高”,但是伴随其诞生的还有不少争论。近期,中国的疫苗安全问题被推上风口浪尖。

  从生产到被安全地接种,一支安全有效的疫苗要经历哪些环节?疫苗流通过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项,而又是什么原因导致冷链运输断链?

  问题出在流通环节

  “二类疫苗”,这是一个相对生僻的用词。此前,很多人都不清楚,原来疫苗还有类别之分。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疫苗被分为一类疫苗和二类疫苗。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乙肝疫苗、卡介疫苗等。二类疫苗则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如水痘疫苗、狂犬疫苗等,还包括可替代一类疫苗的选择,如进口乙肝疫苗等。

  按照国家规定,一类疫苗,由各省级疾病控制中心每年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疾病防控需要和适龄儿童数量等标准,制定使用计划,统一公开招标采购,再通过疾控中心的冷链系统配送至全省的各接种单位,免费为儿童提供接种服务。

  也就是说,一类疫苗从采购到运输是一条“封闭”的链条,由政府采购并且买单。而且《条例》中明确规定:“疫苗生产企业或者疫苗批发企业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供应第一类疫苗。”

  二类疫苗与一类疫苗相比,除去公民自费、自愿受种这两点差别以外,根据《条例》规定,具有相关资质的疫苗经营企业可以向疾控机构或接种单位直接提供疫苗,并且结合当地实际工作情况,实行不同的采购供应管理模式。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通过采访得知,虽然容许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介入,但多数情况下,第二类疫苗由各地市一级疾控中心统计接种单位提出所需二类疫苗的品种、规格和数量,由省疾控中心汇总后进行公开招标、协议供货采购,再经疾控中心冷链系统规范运输至接种单位,各接种单位按规定要求冷藏储存待用。

  也就是说,无论是一类疫苗还是二类疫苗,配送过程中必须保证冷链运输,并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全程开展温度监测。

  疫苗对温度极其敏感,在生产和接种之间需要使用冷链储存,一旦储存温度超出适宜范围(不同疫苗要求的低温环境不同,一般为2℃~8℃),就有可能失效。我国《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中明确规定了疫苗冷链储存、运输和冷链监测的要求。

  而根据媒体的报道,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案涉案人员并没有经营疫苗的资质,而在其经营环节中,无论是仓储保存、运输环节甚至其疫苗的流向都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况。也就是说,这起案件的问题主要出在了流通环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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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3月19日,云南省疾控中心疫苗运输车。疫苗对温度极其敏感, 在生产和接种之间需要使用冷链储存。CFP

编辑:玄燕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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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山东疫苗案 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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