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要论>策论 策论

法庭中立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

2016年04月15日 15:59 | 作者:王云帆 | 来源:京华时报
分享到: 

新的法庭规则注重对控辩双方的平等保护,强调规则面前人人平等,这些具体的措施无疑有助于校正过去失衡的控辩关系,法庭中立更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1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修改的有关情况。媒体普遍关注刑事被告人出庭受审“去囚服”,这一外显的司法文明的确值得点赞。

尽管在此之前,最高法院数度放出风声,将“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让被告体面受审,就是对被告人人权实实在在的司法保障,而有些地方法院,如河南高级法院等,在为刑事被告人“去囚服”等体面受审的保障措施上,已经走在了前面。此次最高法院借助修订法庭规则之机,统一推进司法文明与司法礼仪,当是水到渠成之事。

除了让司法文明在法庭规则中彰显,程序公正更是法庭规则的重中之重。此次修订的法庭规则也更加注重了庭审规则的公平。如诉讼权利行使受到平等保护。规则要求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平等对待诉讼各方,不歧视或偏袒任何一方。这在刑事诉讼中,亦即强调法官对控辩双方平等对待,不歧视或偏袒任何一方——在中国的司法语境中,歧视主要指向辩方,偏袒主要指向检方。

此次修订也强调了规则面前人人平等。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都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司法礼仪。任何人违反法庭规则,都应受到追究。这里的“任何人”,自然包括了被告人、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也包括了出庭支持公诉的检控人员,以及法院的工作人员。

长期以来,中国刑事司法程序深受国家本位主义的影响,优先强调惩罚犯罪,而轻视人权保障。在国家本位的身份自认之下,法官天然倾向检控方,法律界甚至以“刘关张”来形容公检法之间的“亲密关系”。而在制度设计上,公检法本该是相互制约的“魏蜀吴”关系。也正因为控审两方同属司法官序列,有“国家”身份,在一些手持裁判权柄的法官心中,“控辩平衡”的诉讼理念总难以生长。

我们常把法官比喻为天平,这架天平的两端托盘,就放置着控辩双方。从控辩各自占有的司法资源来看,它们天然不平衡。因为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的控方在诉讼资源的配置上,有国家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为后盾,而被告人及其律师则只能依靠微弱的个人力量来行使其权利。这种力量的失衡直接影响控辩双方调查取证的能力,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诉讼的走向。如果在庭审中,还不能得到公平对待,控辩的失衡将更趋严重,一架倾斜的天平,也将无以彰显结果的公正。这就是各国司法的制度设计,都格外强调法官中立的根源所在。

新的法庭规则注重对控辩双方的平等保护,强调规则面前人人平等,这些具体的措施无疑有助于校正过去失衡的控辩关系,法庭中立更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法庭 控辩 司法 中立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