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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对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合法合规

2016年04月18日 13:50 |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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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4月18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表示,《解释》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入罪门槛、量刑标准作出规定是完全合法合规的。

   有媒体提问时指出,《解释》规定了本来由刑法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这一做法是否合法?

  对此,苗有水指出,《解释》规定定罪量刑标准的合法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修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说明,指出1997年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了具体数额,是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当时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实际需要和司法机关的要求作出的。

  苗有水表示,从实践情况看,规定数额虽然明确具体,但此类犯罪情节差别很大,情况复杂,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罪的社会危害性。同时,数额规定过死,有时难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根据各方面意见,拟删去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为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予以确定。

  苗有水表示,正是基于上述授权,“两高”制定司法解释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而且在《解释》颁布前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听取意见,并送其备案。所以说,《解释》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入罪门槛、量刑标准作出规定是完全合法合规的。

编辑:玄燕凤

关键词:贪污受贿罪 定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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