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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获刑”的普法课,不能上起来没完没了

2016年04月20日 10:45 | 作者:陈广江 |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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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郭刚(化名),男,17岁,系四川省江安县中华武校的在校学生,因2015年3月23日一次见义勇为行为被判刑……希望那名女子看到这条消息能为我们出庭作证,法院或许能够启动再审程序改变我们的命运。”4月16日晚,有网友发布了一条微博,称高中同学郭刚因见义勇为获刑,希望找到受害女子为同学作证。(4月19日《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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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常理讲,受害女子应站出来为小郭说句话;但从法律角度说,这可能于事无补。路见歹徒猥亵女子,习武的小郭挺身而成,其精神值得褒扬;但救人后又将对方打成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事实简单清楚,道理也不复杂,不该再有这么大争议了。

见义勇为有法律边界,且这个边界并非模糊不清、难以拿捏。本案中,小郭已经制止了歹徒的不法行为,受害女子已得到有效保护且离开,这是典型的见义勇为。但制止歹徒后,因语言不和,小郭再次出手,导致对方重伤,这就逾越了见义勇为的法律边界。法院的缓刑判决,不仅经得起推敲,而且已是酌情。

若不追究小郭的刑事责任,将是对以暴制暴的纵容,对社会来说,或将是一场灾难。在“正义”的名义下,人们可以轻而易举地找到滥施暴力的借口,这种暴力往往因集体的参与而更具“杀伤力”。现实中,抓住小偷后不由分说、不分轻重一阵痛打的现象屡屡发生,有的酿成了生命悲剧。在法治社会,即使是犯罪分子也不该被上“私刑”,这是常识。

“少年为救人获刑”是一堂普法课,包括小郭在内的很多人要上,但不能上起来没完没了。普法过程中,有教训,有代价;关键是,教训要汲取,代价要铭记,不能“好了伤疤忘了疼”。以暴制暴是一种典型的“私刑”,但在今天依旧存在,值得深思。在一个“私刑”泛滥的社会,依法治国恐怕只是奢谈。

人情和法律从来都不矛盾。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对小郭进行人道主义帮扶,助其走出生活阴影,但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还是要承担。当然,小郭有依法要求再审的权利。(陈广江)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救人获刑” 见义勇为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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