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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生命质量 顺应文明发展

——全国政协“推进安宁疗护工作”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2016年04月25日 14:57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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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医学部主任助理、教授、博士生导师吴明:改变安宁疗护医保支付方式

缺乏稳定的筹资来源,限制了安宁疗护服务的开展。为此,建议:

一、 尽快将安宁疗护服务纳入医保报销范畴。由于医保报销问题,相当比例患者不得不住院治疗,尤其是晚期肿瘤病人,大量的检查、治疗、抢救实属不必,导致医保成本和患者经济负担明显增加。如将安宁疗护服务纳入医保,且大部分费用由医保支付,可减少对高层级医院住院服务的过度利用,极大减少医保基金支出。

二、 采用按床日付费的医保支付方式。采用按床日支付,一方面,可以激励医疗机构控制成本,避免不必要服务的提供,节约医保资金,减轻患者负担;另一方面,“结余归己”可以调动机构提供安宁疗护服务的积极性,推动服务体系发展。

三、 政策应鼓励低级别医疗机构、专门服务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提供安宁疗护服务。在建立安宁疗护服务分级评定制度基础上,建议三级医院的支付标准相对较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专门服务机构的支付标准相对较高。同时,应将有资质的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机构。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老年医学学会会长,解放军总医院原副院长范利:安宁疗护起步需观念先行

安宁疗护可以将患者从机械性救治的痛苦中解放出来,赋予其支配生命的自由———既有优生的选择也有优死的权利。所以,加强宣教和社会舆论导向,让全社会形成共识,才能使安宁疗护走向实践。同时要加强国家政策支持,使安宁疗护走向规范。

安宁疗护的重点是减轻患者痛苦,药物镇痛是重要的疗法,但目前我国70%癌痛患者没有得到充分的镇痛。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医生对安宁治疗知识掌握相对碎片化;另一方面,缓解癌痛的药物阿片类属国家剧麻类药物,控制严格,领取手续繁杂,发放的药量受限。为此,建议卫生主管部门、医务人员、专业学会、媒体等各层面强化宣教。政府部门应持续优化政策,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癌痛诊疗服务水平,确保镇痛药物有效获得性。

另外,执业医师法第14条规定“医师必须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保健、预防业务”。这就使医院在为居家、养老机构提供安宁疗护时存在巨大风险,建议修订相关法律,消除法律障碍,确保安宁疗护在我国真正落地。

编辑:薛鑫

关键词: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 推进安宁疗护工作 生命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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