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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疫苗安全重大事件地方领导应引咎辞职

2016年04月26日 09:33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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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主要针对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暴露出来的问题,着力完善第二类疫苗的销售渠道、冷链储运等流通环节法律制度,建立疫苗全程追溯法律制度,加大处罚及问责力度。


疫苗安全重大事件地方领导应引咎辞职

疫苗安全重大事件地方领导应引咎辞职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6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共24条,主要针对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暴露出来的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突出重点,着力完善第二类疫苗的销售渠道、冷链储运等流通环节法律制度,建立疫苗全程追溯法律制度,加大处罚及问责力度。

围绕决定的有关热点问题,国务院法制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的负责人表示,法制办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认真研究调查组关于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调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完善疫苗经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的建议,起草了《条例》的修改方案,经征求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进行协调,修改形成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2016年4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决定(草案)》,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正式公布《决定》。


1 禁止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

针对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暴露出来的第二类疫苗流通链条长、牟利空间大等问题

决定删除了条例原有的关于药品批发企业经批准可以经营疫苗的条款,不再允许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同时明确规定,疫苗的采购全部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平台上集中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此外,针对“挂靠走票”等隐蔽违法经营行为,决定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储存、分发、供应、接收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


编辑:杨岚

关键词:疫苗 接种 企业 控制 疫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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