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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四种形态” 旨在治病救人

2016年05月03日 09:14 | 作者:姜洁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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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考察时强调,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四种形态”的提出,对于以纪律建设推进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如何运用好这“四种形态”,实现纪法分开、纪严于法,仍需深入探索。从今天起,本刊推出“如何用好‘四种形态’”系列报道,敬请关注。

——编 者 

提起纪委,您首先想到的是什么?打“老虎”还是拍“苍蝇”?惩处腐败分子,是纪委的一项重要职责。然而根据党章规定,这并不是纪委工作的全部。也正因如此,中央纪委近来再次强调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

“四种形态”针对全体党员而非少数领导干部

【案例】

“小安,你下班不忙的话,跟我在公园转一下,有点事聊一下,好不好?一会儿见……”这通听起来像邀约朋友般的电话,其实是湖北孝感市云梦县纪委副书记徐奇满准备和单位机关干部安某进行谈心提醒。据反映,安某近期要为其子筹办10岁生日宴,邀请了不少同事参加。公园散心时,徐奇满提醒安某,生日宴邀请对象要慎重,谨防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让安某及时打消了邀请同事参加生日宴的念头。作为全国14个“谈心提醒教育联系点”之一,去年至今,孝感市纪委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600多名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了谈心提醒,防止苗头变恶果,防止小事铸大错。问卷调查显示,92%的人认为从中受到了警示,并对这样的提醒表示感谢。

“四种形态”的提出,重申了一个重要问题,即纪委监督执纪的对象范围是8700多万全体党员,而非仅仅局限于少数领导干部。任何一名党员只要有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行为,不论是何职务,都应受到纪委监督。

一位纪委干部告诉记者,纪委过去存在“养案子”的情况,即纪委在接到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后,如问题不太严重,反映的涉案金额数量不大,够不上移交司法机关的,往往会被搁置一边。一些苗头性、萌芽性的问题在第一时间被反映到纪委却无人问津,不仅使纪委的公信力和办事效率受到质疑,也让被举报人有恃无恐,认为被举报也没事,导致其在违纪乃至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最终失去了被及时挽救的机会。

江苏省委原常委、组织部长徐国健的案例被一位省纪委领导在处置问题线索谈话时多次提及,对谈话对象产生了强烈的震撼。徐国健在任江苏盐城市委书记时,纪委接到他曾收过某县委书记10万元礼金的举报。但当纪委同志找其谈话时,徐却矢口否认。由于举报人推翻口供、证据不足等原因,此事后来不了了之。几年后,徐国健因受贿640万元落马,再次见到当初找其谈话的纪委同志时,他痛哭流涕,称当初受贿10万元确有其事,如果那时候承认了、悔改了,就当不上这个省委组织部长了,也不可能变本加厉、继续受贿,坠入违纪违法的深渊。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了反映党员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大起底,有线索必处置,通过对5种线索处置方式的改革,有些省份已经实现了线索“零暂存”,大量积压了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尘封线索得到了及时清理。

“有些人以为提出‘四种形态’之后,纪委的工作量变轻了,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我们的工作量反而成倍地增加了。”一位纪委同志介绍,过去纪委的工作量主要集中在后三种形态特别是第四种形态,对第一种形态运用得很少;而现在,凡信必办,只要有问题线索都要处置,大量的问题要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解决,因此纪委谈话函询的工作量显著上升,身上的担子更重了。

实践“四种形态”是为治病救人而非整人处理人

编辑: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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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王岐山福建考察 用好四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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