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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小春:重视“养”老勿忘“用”老

——建议尽快启动老年人力资源开发计划

2016年05月09日 08:36 | 作者:卫小春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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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数量已达2.1亿,占总人口的15.5%,65岁及以上人口接近1.4亿,占总人口的10.1%,人口总抚养比达到38.06%,这表明我国已经全面进入到老龄社会。

卫小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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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过程中对“用”老关注不够

对于席卷而来的银发浪潮,国家出台了相关措施积极应对,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应对老龄化的战略高度,侧重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了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各级政府和社会的责任,特别是第七章明确提出,国家要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提供咨询服务、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等八类社会活动,并从法律上保护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等。

然而,此法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没有将老年人力资源开发放到战略高度,甚至在观念上存在将老年人视为包袱和负担、过度夸大人口老龄化的影响等误区。二是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将重心放在了老年人的“养”上,而对老年人的“用”关注不够。三是缺乏相关的配套措施,导致老年人就业难以实现。比如现行政策不仅退休年龄设置低,实际操作上也存在提前退休情况,使我国城市老年人总体的平均退休年龄为56.1岁,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老年人科技成果难以认定,老年人参与劳动发生纠纷按照劳务关系处理而不是劳动关系等等。

我国迎来开发老年人力资源的“窗口期”

从老年人口数量看,“十三五”期间我国将进入到老龄化迅速发展时期。但我国目前还处于人口红利维持期。国际上对“人口红利”是否存在的判断一般是依据15-64岁人口在总人口中占比是否超过了70%。虽然从2012年起中国劳动年龄人口总量开始减小,但15-64岁年龄段人口占比为72.4%,仍然在70%以上。

“十三五”时期我国人口红利将逐步消退,所以,这一时期是我国积极应对老龄化,开发老年人力资源的“窗口期”。从社会对老年人的需求看,一方面我国16-59岁的劳动年龄人口已经连续3年下降,比重由74.5%降至67%,总量减少1000万人,“十三五”时期这一趋势将持续并加快。同时,随着受教育程度的提高、收入的增加、社会保障的完善等,劳动年龄人口的劳动参与率将呈下滑趋势,这就增加了对老年人力资源开发的需求。

另一方面,“十三五”是我国转型发展、创新驱动的关键时期,工业化接近尾声,产业结构将发生根本性变化,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占GDP比重将达到55%左右,第三产业的发展对劳动者体力的要求比第二产业有所下降,对沟通能力等的要求提高,对老年人力资源的需求将提高,将带动更多的老年人就业。同时,新技术革命、信息革命的兴起也使第二产业的劳动强度大幅下降,老年人的经验和技能优势可以得到发挥,也将产生对老年人的就业需求。

探索老龄化社会人力资源开发新模式

我国应尽快启动“老年人力资源开发计划”,探索老龄化社会人力资源开发新模式,既有助于老年人树立信心,正确认识自身价值,提高其生活质量,实现老有所为、老有所用和老有所成,又能培育我国人力资源新优势。具体建议为:

改革我国退休制度。一方面要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另一方面,为在业务领域作出重要贡献、身体健康且有意愿的老科学家、老专家、老学者、老教授设立终身或延聘岗位,保留其事业平台,稳定其预期,让其充分发挥余热。还可以建立退休人员返聘制度。对于那些已达退休年龄的老年人,可根据单位需求、退休人员自身意愿和身体状况,返聘其到适应的岗位。如目前多数高校为解决大学辅导员短缺难题,往往强制要求进校研究生必须担任一定年限的辅导员后才允许上岗,造成了严重的人力资本错位配置。如果返聘学校退下来的行政人员担任辅导员,既提高了学生管理水平,又可使研究生专心从事专业教学和研究。

放宽就业岗位年龄限制。目前我国许多岗位如宾馆服务员、空乘人员等均有年龄限制。其实,有些岗位并不存在特殊要求,限制年龄是就业歧视。同时,随着信息化和高科技的发展,这些岗位的劳动强度大大降低,就业年龄门槛降低,老年人也完全可以胜任。

开拓老年人就业市场。建立老年人力资源信息平台,特别要开发一批适用于老年人的就业岗位:一是家政服务,包括家务劳动、辅导孩子学习等。二是技术和咨询服务,利用老年人长期积累的知识、经验、技术、人际关系等,可从事管理、科技、设计工作,或给决策层提出合理化建议,或传授信息、提供技术援助等。三是公益服务,社区组织可给符合条件的社区老年人提供维护社会治安、疏导交通秩序、市场管理、调解民事纠纷、普法教育等服务社会的岗位和为老服务岗位。四是教育培训服务,发挥老年人积累的岗位技能、经验和爱好等优势,传、帮、带,教书育人、著书立说,帮助青年人成长。

建立保障老年人就业权益的制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承认老年人劳动中应该有的劳动关系,降低单位和老年人用工和就业的风险。保障老年人终身教育与再就业培训的权利,办好老年大学,企业应保障老年人同等接受岗位学习和培训,政府要提供免费职业培训。保障老年人享受就业岗位相关待遇。纠正目前科技成果统计、认定、奖励办法均以在编、在职为门槛的错误做法,本单位老年人的科技成果、发表科研成果同等享受在编在岗人员待遇。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山西省政协副主席)

编辑:邢贺扬

关键词:卫小春 老年人 权益保障 社会保障 老年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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