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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惩罚性巨额赔偿”早日落地

2016年05月13日 14:17 | 作者:何勇海 | 来源:燕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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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劣、质量不佳的消费品曾让“中国制造”蒙羞,更影响消费者体验和健康。如今,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或将迎来一记“猛拳”。5月11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促进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更好满足群众消费升级需求。值得注意的是,除提出推进“品质革命”外,此次常务会议要求强化监管,建立企业黑名单、惩罚性巨额赔偿等制度。(5月12日《成都商报》)

惩罚性巨额赔偿,是针对有重大影响或主观故意的行为,要求行为人赔偿数额远远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作出这一巨额赔偿的目的,在于惩罚性警示,防止行为人再次恶意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作为一个私权利救济机制,惩罚性巨额赔偿在英美法等国早就有之,且多用来处罚强势的大公司、大企业。如1999年,美国通用汽车公司被加州一法院裁定,向2名妇女和4个孩子赔偿49亿美元,理由是该公司明知油箱存在问题,但为了利润却不进行修改。据说这是目前最高的产品责任赔偿金额。麦当劳也曾因咖啡烫伤一位老太太,法院判决其赔偿270万美元。这类惩罚性巨额赔偿,并非消费者追索或需要那么高的赔偿,而是法院认为,像通用、麦当劳这类跨国大公司,若不予以惩罚性巨额赔偿,对他们丝毫没有惩罚意义。

反观我们,在民事赔偿责任中多为补偿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条款较少,进行惩罚性赔偿处罚的案例更少,而惩罚性巨额赔偿几乎没有。这对于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不会产生多少震慑力,对于一些违法的大公司、大企业来说,甚至只是“隔靴搔痒”,难以对违法行为产生遏制作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欺诈虽作出“假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但跟高企的维权成本相比,这些补偿还远远不够。何况,“假一赔三”远远称不上惩罚性巨额赔偿。

由于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的长期缺失,形成了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远远低于守法成本的尴尬现实,因而地沟油、瘦肉精、僵尸肉……诸多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再多的查处曝光案例,也不足以撼动后来者疯狂追逐经济利益的贪婪之心。过低的处罚,甚至还可能造成执法部门“放水养鱼”,与违法企业结成利益同盟,执法就是为了收取一点罚款。

要改善消费者维权无力、不法商家有恃无恐的局面,我们就急需一种比补偿性赔偿更严厉的赔偿,来增强法律的威慑力,这就是惩罚性巨额赔偿。对于那些严重危害老百姓生命财产安全的食品、药品、化工等领域的违法企业,就是要将它们罚得血本无归、倾家荡产。最苛刻的制度,才能催生出最守法的企业家,才能约束出最具有竞争力的企业。以惩罚性巨额赔偿让违法企业树立起对消费者的尊重,才能实现对法律法规、对市场经济的敬畏。

希望惩罚性巨额赔偿早点从愿景走进现实,实现民事赔偿制度的重大突破。对于公共安全,相关部门要有等不起的紧迫感、慢不得的危机感、坐不住的责任感。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惩罚性 赔偿 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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