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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原官员插手案件受贿300万 办公室如律所

2016年05月16日 14:30 | 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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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饭局”的风险

最高法原官员插手案件受贿300万 办公室如律所


  饭局对于中国人来说,是重要的社交方式。但有些“饭局”的重点不在于“饭”,而在于“局”。十八大以来,就有不少党员干部在“饭局”中陷入权钱交易陷阱,最后走上贪污腐化道路。他们是如何一步步沦陷的?该如何杜绝官员栽在“饭局”上?

  核心提示

  任何人都不能不吃饭,吃饭和应酬混在一起,就成了“饭局”。社会上存在着林林总总的“饭局”,有生意场的“饭局”、官场的“饭局”、请托说事的“饭局”……这种“饭局”,“局”的作用比“饭”更为紧要。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说过:“对领导干部来说,除了工作需要以外,少出去应酬,多回家吃饭,省下点时间,多读点书,多思考点问题。”党员干部被人请吃饭,一定要“三问”:“谁买单、和谁吃、在哪吃”,小心陷入因“饭”而设下的“局”里。

  梳理落马官员的犯罪路径不难发现,违法犯罪往往从违纪开始,而违纪往往与“饭局”有关,不少落马官员就是在“饭局”上,一步一步陷入权钱交易的陷阱,最后走上贪污腐化的道路。

  典型案例

  沉溺“饭局”潜规则

  国企老总终因贪腐获刑

  古训说得好: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西安市市政养护集团公司原总经理(正处级)李新华,数次赴“饭局”,尝到“甜头”并乐此不疲,结果断送了自己的大好前途。2011年11月3日,他因受贿80多万元,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

  据西安市纪委案件查办显示,李新华的受贿几乎都是在“饭局”上完成,他对“饭局”邀请几乎来者不拒,陷入权钱交易的陷阱,最终走上贪腐道路。

  福建考察时受贿5万元

  事发被纪委调查

  2011年5月,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查办一起案件过程中,主犯林某交代曾经在接待西安市市政养护集团公司考察时,送给一位李姓老总5万元人民币,此案由陕西省纪委交西安市纪委查办。为找到林某所说的李姓老总,西安市纪委迅速成立调查组对西安市市政养护集团公司进行排查。经初步确定,案件所提的李姓老总即为该公司总经理李新华。

  李新华是西安市长安区人,1961年3月25日出生于一个农民家庭,1987年从西安公路学院毕业后被分配到西安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担任工长,后经个人努力成为公司副经理,并于2005年1月担任西安市第二市政工程公司(简称市政二公司)经理;2010年12月,担任西安市市政养护集团公司总经理至案发。

  在调查过程中,李新华开始拒不承认林某所说收受5万元贿赂一事,但随着调查深入,他在证据面前低下了头。

  为催要材料款

  供应商设“饭局”送钱

  西安某筑路材料公司长期负责市政二公司市政建设工程的二灰碎石供应,其股东赵某在2003年的一次“饭局”中认识了李新华,此后每年都给李新华拜年。2007年8月,为了及时结清总价1800余万元的材料款,赵某借李新华在老家建房之机,给李新华送去5万元现金。2009年春节前,货款还没到位,赵某无奈又以拜年名义前往李新华家中,送上5万元拜年费。李新华收受这两笔钱财后,将该公司的账款结清。

  另外,2006年8月,市政二公司与廊坊某公司签订摊铺机采购合同,2007年5月的一天,为感谢李新华并希望继续得到支持,廊坊某公司销售经理孙某,在西安南二环一家饭店设“饭局”,送给李新华4万元。

  2009年11月的一天,李新华接到二灰碎石经销商张某的电话,约他下班后一起吃饭。饭后,张某又安排李新华去饭店旁边的足浴房洗脚。趁无人在场,张某将一张银行卡塞进李新华衣服,并将密码告诉李新华,称自己资金紧张,请尽快付些货款。过了几天,李新华去自动取款机上一查,发现卡里有18万元,当时李新华有些吃惊,没想到张某能送他这么多钱。随后,尽管市政二公司资金紧张,李新华还是想办法让财务部及时给张某拨付了二灰碎石材料款。后来,他还给物资供销公司打招呼,要求工程上多用张某的二灰碎石。

  2007年至2010年,陕西一家土方基础工程公司承揽了市政二公司的土方转运工程。按照合同,市政二公司应该给该公司支付80%的工程款,但工程款常常不能及时到位。2007年春节前,该公司总经理卢某请李新华吃火锅,将10万元现金送给李新华。收钱后,李新华在拨款过程中一直很关照卢某的公司,从没拖欠过这家公司的钱。从此,卢某对李新华“逢年必拜”,先后三次给李新华共送去30万元。

  收10万现金没办成事

  钱也没退

  2010年3月,西安市某建筑工程总公司副总经理同某听说市政二公司拌和厂有一个大的基建项目,计划投资5000多万元,便想承揽此项目。同某在1997年的一次“饭局”中就结识了李新华。有了这层关系,他找到李新华称想承包该工程。过了一个多月,同某再次去找李新华,李新华说还在办理审批手续。随后同某约李新华吃饭,饭后送给他一包茶叶,并叮嘱不要把这茶叶给别人。第二天,同某又给李新华发短信,再一次叮嘱茶叶不要送人。李新华将茶叶盒打开,发现里面装有10万元现金。李新华收到钱后态度明显比以前热情多了,并承诺在基建项目手续办下来后,会想办法让同某承包到这个工程。

  直到2011年春节后,李新华从市政二公司调走时该项目手续还没有办下来,此事也就黄了。同某给李新华发短信说“做事有行规”,意在希望他退还当初给的10万元,李新华一直没有回复。碍于李新华是市政系统的领导,此事也就不了了之。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查明,李新华在担任西安市市政二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为工程承包商以及供货商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80余万元、美元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受到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因犯受贿罪,李新华被判有期徒刑8年。

  西安市纪委认为,李新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关键部门不能做到廉洁自律,一心只想利用手中的公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因为他放松学习,私心杂念膨胀,行为必然走向社会的反面;放松自律,追求金钱,贪图享乐,披着合法的外衣干着违法的勾当,最终沦为金钱的牺牲品。

  “吃吃喝喝习以为常 勾勾扯扯屡屡贪腐”

  西安市雁塔区农水局原局长王海建“翻船”后忏悔

  “我之所以走到今天这个地步,犯下如此大错,主要是放松了思想改造,理论学习走了过场……所以经常吃吃喝喝,勾勾扯扯,对不正之风习以为常。加之平时不学法、不讲法、更不讲党性,翻船落水是必然的……”

  上述文字节选自西安市雁塔区农林水务局原局长王海建的(正处级)的忏悔录。王海建,男,生于1954年7月,曾任雁塔区长延堡街办党工委书记(正处级)。2003年下半年,该街道办决定将2000平方米办公用房以480万元出让,具体由副主任刘某负责。而后,西安一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愿意购买,刘某遂提出购房款和“好处费”总计540万。后来姚某陆续向刘某支付520万元,刘某将480万上交街办,将剩余40万元中的10万元送给王海建,王海建收下4万元。

  2004年初,“西安雁塔国际文化广场”建设时,时任街办党工委书记的王海建参与了拆迁协调工作,开发商吴某多次请求王海建给予帮助,并于同年4月送给王海建3万美元,王海建欣然接受。

  2006年,王海建任雁塔区农林水务局局长,时任农林科科长曹某(另案处理)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专项资金2.8万元,把其中1.6万元送给王海建。

  经检察机关查明,王海建利用职务之便共收受贿赂3万美元、10.6万元,伙同他人贪污6.5万元,个人实得3万元。2007年11月28日,西安市中院做出判决,以王海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以王海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多次违规接待吃喝 蓝田县法院院长胡刚被免

  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通报了各地法院会同当地纪委查处的六起法院干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件。其中第一起就是陕西省蓝田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胡刚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及违规使用超标公车案。

  2014年初,胡刚以协调关系的名义,违规动用公款6万余元购买烟酒、移动硬盘等物品用于接待送礼,同时用其中4950元为自己购买了手机1部。事后,胡刚还采取找人开具虚假发票等方法将上述费用交财务报销。同年3月,胡刚违规安排来院指导工作的上级法院人员及本院有关人员共40人到商州区峰文农家乐就餐,并用公款支付餐费1460元,餐后又安排有关人员免费游览了王顺山公园。同年7月上旬,胡刚违规安排西安市某法院行政庭庭长石某等7人到蓝田汤峪湖游玩,并用公款支付了餐费及温泉洗浴费共计2600元。同年10月,胡刚在其配备的公务用车发生故障维修期间,违规使用本院2.4排量的超标公务车长达一个月,后被他人拍照举报。在接受组织调查期间,胡刚指使有关人员隐瞒真相,妨碍调查。案发后,胡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党组书记、院长职务。

  前法官“好交往”插手100多起案件受贿300余万

  司法公平与公正是全社会渴望的,然而,总有一些“神通广大”的人充当“诉讼掮客”,游走在当事人、代理人和法院领导、审理法官之间,为当事人请托说情,打招呼,设“饭局”,从中斡旋收受贿赂。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原秘书长刘涌就是这方面的一个典型。

  刘涌,1982年大学毕业分配至最高人民法院工作。2003年,组织上将刘涌调至中国法官协会任副秘书长,后调至最高法院咨询委员会任副秘书长,并于2012年晋升为秘书长。熟悉刘涌的人都知道,他是一个好交往、爱热闹的人。在咨询委员会工作期间,刘涌经常陪同委员们到各地法院开展视察调研工作,在地方各级法院积累起广泛的人脉资源。

  随着刘涌的熟人圈子不断扩大,找其请托办事的人也自然多了起来。在他的办公室里,经常是一拨又一拨的当事人上门来找让他帮忙打官司,其“生意”火爆程度不亚于一个正规的律师事务所。

  2007年,官司缠身的北京某公司总经理李某结识刘涌后,经常请他吃饭、泡澡和娱乐,刘涌也很快将李某当成自己的“哥们”。随后李某请刘涌帮忙处理自己的经济纠纷,刘涌则豪不客气地向李某索要55万元“活动经费”。李某陆续拿出40万元送到刘涌手上,此后刘涌便不遗余力地为李某的案子四处奔走,或亲自找到相关法院的领导打招呼,或直接给审判部门的负责人打电话。

  案发后查明,仅在刘涌退休前2年多时间内,他接受当事人以及代理人请托插手过问的案件100多起,同时他斡旋收受的贿赂金额高达314.5万元。

编辑:玄燕凤

关键词:最高法 插手案件 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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