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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落实环境与健康管理制度

全国政协委员吕忠梅:从抑制后果到防范风险

2016年05月26日 10:25 | 作者:王硕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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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第39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遗憾的是,新环保法施行一年多来,尚未看到具体实施措施。”全国政协委员、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呼吁,应加快对环境与健康管理制度的落实。

吕忠梅

吕忠梅

2015年1月1日实施的新环保法明确赋予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质量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该法第39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据吕忠梅介绍,第39条是最后被写入环保法的一条制度。“虽然是最后被写入,但非常重要。它代表着环境保护风险预防理念。体现出环境保护的目的之一是使环境不产生人体健康的风险,而不仅仅是不产生人体健康的危害后果。因为人体健康的危害后果一旦造成往往不可逆转。”

吕忠梅表示,虽然目前创新环境管理制度、有效应对环境污染健康影响已成为社会共识,但把意识形态转化为制度形态并未形成清晰的认识。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主动推进环境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将创建环境与健康管理制度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发展方向。

吕忠梅指出,由于环境与健康管理是一项跨部门、跨领域、跨学科的综合性工作,推动这项工作的落实前期需要科学研究做基础,弄清影响人群健康的环境风险因素;并依靠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联动与协同;相关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也需要配合这项制度。

据她透露,“我国重金属污染调查今年已全面铺开,在调查过程中将涉及重金属对人群健康风险的评估,调查建立的基础数据将为相关制度的实施提供重要前提和基础。国家也正在编制“十三五”环境与健康工作规划,希望通过规划及相关配套措施的出台,促进这项风险预防制度的落地。

吕忠梅建议立即着手制定“环境与健康工作管理办法”,为开展环境与健康调查、监测、风险评估工作建立规范和程序。管理办法应明确环境与健康工作的“健康优先,风险防控,分类管理”原则;建立环保部门综合统筹、相关部门联合联动、专家委员会技术支持的监管体制与工作机制;并建立环境与健康管理的基础性制度、风险监测制度、调查制度、评估制度等。

编辑:邢贺扬

关键词:吕忠梅 政协委员 环境与健康管理制度 抑制后果 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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