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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搜救追偿”提高驴友违规成本

2016年05月29日 13:52 | 作者:何勇海 |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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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江苏无锡男子邹明(化名)假“失联”引发大规模搜救一事,经媒体报道后,引来网友一片批评声。四川峨边黑竹沟景区管委会开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邹明罚款1000元。景区管委会还发出“追偿通知”,要求邹明承担景区垫付的6.3万元搜救费用。这是黑竹沟景区开出的首张“罚单”和“追偿通知”。业内人士表示,若追偿成功,该事件有望成为中国搜救追偿“第一例”。(5月26日《华西都市报》)

黑竹沟景区被称为“中国百慕大”,地形复杂而险要,时有驴友失联事件发生。当邹明“失联”后,景区组织大量搜救人员在黑竹沟紧锣密鼓地搜救了整整17天,却一无所获。令人啼笑皆非的是,17天后其父在拉萨找到了他,原来邹明的“失联”,是在半年前就已策划好的一出戏。如此任性、故意的“失联”,早已超出玩笑和恶作剧范畴,而是把众多搜救人员的生命安全绑架于他的“游戏”之中,自然当罚。否则,可能会给其他“不听话”的驴友造成不良示范,如法炮制“失联”事件,给景区管理带来更大混乱。

景区向假“失联”者追偿6.3万搜救费,也有双重正当性。一则,对邹明浪费大量公共资源的极端自私行为,仅仅罚款1000元,让不少网友感觉罚款太低,甚至于“隔靴搔痒”,应该严厉处罚,不然不足以震慑其他驴友。但《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对此类行为的处罚上限只在1000元。追偿搜救费,则可对罚款太低予以弥补,相当于一种追加处罚。当景区搜救人员冒着生命危险进无人区搜救驴友时,驴友却远在拉萨躲清闲、喝小酒,搜救付出的社会资源和公众的关心,都被他蒙骗,处罚不到位,显然不能以儆效尤。

二则,向驴友追偿搜救费也是法定权利。我国《旅游法》明确规定:“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也有类似规定。法律法规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基于一个理性公民必须为其莽撞而不计后果的冒险行为负责。若一部分“小众”违规冒险而不承担救援费用,一概推给景区或政府,景区或政府买单也就是广大纳税人买单,便是空耗公共资源,对其他公众不公。不承担救援费用,就不能对“千险不拒,万死不辞”的驴友形成制约。何况是假“失联”?

对于黑竹沟景区对任性驴友的处罚与追偿,网友几乎一边倒地赞同,就连大V马伯庸也留言说,“合理收费,办得漂亮。”期待黑竹沟景区开出的首张罚单能罚到位,中国搜救追偿“第一例”能追偿成功,以惩前毖后。据四川登山协会不完全统计,2009年以来违规登山的人数、批次逐年增加,每年花费的搜救成本也从数十万元增至上百万元,“总体来说,违规成本较低”。建立对任性驴友的处罚,以及动用公共资源救援的追偿机制,提高违规成本,是当务之急。当然,对驴友的搜救开支也要做到公开透明、合情合理。

编辑:曾珂

关键词:搜救追偿 提高驴友违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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