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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不达标别止于业绩补偿

2016年05月30日 17:19 | 作者: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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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不达标不是简单的业绩补偿问题,其背后或存在更大的问题需要监管者洞察。

近年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有个怪现状,就是过去的业绩不够,就用预测未来的业绩来凑。而为了达到高估值的目的,被收购对象往往总会对未来的业绩作出过高的预测,来抬高要价,同时承诺在业绩不达标的情况下,在未来三年里将给予差额补偿。

但预测容易,达标困难;承诺容易,兑现困难。比如,2015年共有527家A股公司在并购时就附带有业绩预测与业绩承诺。而在这527家公司中,就有107家公司业绩承诺不达标,其中有23家达标率甚至不足10%,更有甚者重组标的严重亏损,对上市公司构成沉重负担。而在这种情况下,一些重组标的为了达到不履行承诺的目的,采取了更改承诺的做法。

正是基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的高估值、高承诺以及业绩承诺不兑现、随意更改承诺等现象,今年5月以来,沪深交易所明显加大了对相关公司的监管问询力度。如5月以来两大交易所发出的问询函达到150份左右,其中对年报的问询和对重组的问询构成了交易所问询事项的主体。

根据《上海证券报》报道,未来监管或将对高估值采取一定限制,可能采取的措施之一是参照行业平均估值,适当约束市盈率。同时,监管层或提高对业绩补偿的刚性约束,可能的措施包括:严格变更业绩承诺的条件和程序要求,以及视业绩承诺达标情况设定不同股份锁定期等。

对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出现的乱象加强监管很有必要,毕竟这些乱象的出现严重损害了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尤其是对于业绩承诺不达标的问题,要求当事人严格执行业绩补偿协议及视业绩承诺达标情况设定不同股份锁定期都是必要的。不过在这里要强调的是,业绩不达标不是简单的业绩补偿问题,其背后或存在更大的问题需要监管者来洞察。基于此,我做出几点建议:

首先,在业绩补偿问题上,并购时的业绩承诺必须兑现,业绩补偿协议必须得到执行。如发生建设机械公司那样补偿协议不能兑现的,应由当初作出收购决定的公司董事会成员及负责收购事项的主要责任人来履行相应的业绩补偿协议,绝对不能让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成为对投资者的公开欺骗。

其次,在严格执行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的基础上,需要查清业绩不达标的原因。特别是在收购标的连续两年三年不达标的情况下,这很有可能的情况就是收购资产的质量有问题,或是以次充优,或是收购标的的质量严重高估。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执行了补偿协议,三年承诺期满后,这块资产对于公司来说仍然还是问题资产,有可能成为公司发展的累赘。对于这种问题资产,可按原来的收购价扣减三年创造业绩之和的剩余金额,由收购标的的原主人收回,同时由上市公司按原来的发行价格收回原主人对应的持股并予以注销。这也就是要对收购标的实行三年清算制度。

此外,为了保证三年清算制度的实施,对收购标的原股东持股,实现锁定期规定,按业绩达标幅度来决定持股解锁的比例,业绩达标幅度未达到60%的,不予解锁。同时规定,锁定期股权不得用于股权质押,以确保三年清算的需要。


编辑:薛晓钰

关键词:业绩 补偿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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