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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实施评估报告(全文)

2016年06月14日 11:23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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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环境权利

国家修改环境保护法,专章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强对公民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保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赋予相关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强化责任追究制度。

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治理。2010-2015年,中央财政拨付172亿元资金支持重金属污染治理。2014年,全国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五种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比2007年下降20%,重金属污染事件自2010-2011年的平均每年10余起下降到2012-2015年的平均每年不到3起。

水污染治理能力得到提升。2015年4月,国务院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国地表水劣Ⅴ类水质比例自2001年的35.7%下降到2015年的8.8%。2011-2015年,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能力4800万吨/日。2015年,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量达标率为97.1%。

空气污染治理力度加大。2015年8月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强化政府责任,完善治理大气污染的针对性措施。2011-2015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污染物排放量,分别下降12.9%、13.0%、18.0%和18.6%。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了10条35项综合治理措施,重点治理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2015年,全国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已全部实施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建成发展中国家最大的空气质量监测网,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部具备PM2.5等六项指标监测能力。加强节能低碳标准化工作。2011-2015年,实施百项能效标准推进工程,批准发布205项节能国家标准。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批准发布钢铁、水泥等10个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标准,发布第五阶段车用油品国家标准。

生态建设深入推进。成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发布《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启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十年中国行动”。2011-2015年,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投资达898亿元,约108万平方公里的天然林得到有效保护。持续推进“三北”等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京津风沙源治理、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退牧还草等重点生态工程,启动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2011-2015年,已建成以自然保护区为骨干的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网络体系。建成自然保护区面积达147万平方公里,约占陆地国土面积14.84%。全国超过90%的陆地生态系统类型、89%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类和86%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种类在自然保护区内得到保护。截至2015年年底,中国森林覆盖率为21.66%。新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26万余平方公里,超额完成计划预期目标。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城市绿化覆盖率为40.22%,提前完成计划预期目标。

环境执法和责任追究力度不断加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全国环保系统积极创新监管执法方式模式,相继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和环保大检查,严惩环境违法和环境污染犯罪,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进一步健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三、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2012-2015年,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法治建设全面推进,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做主。

(一)人身权利

2012年3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完善了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

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得到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相关规定,细化了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审批程序和告知程序。2012-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总数为816379人。其中,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捕340491人,以不构成犯罪不批捕63809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捕379290人。公安机关严格执行拘留、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被逮捕人家属的规定;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告知其委托辩护律师、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建立网上预约平台,公布预约电话,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大力推进法律援助中心驻看守所工作站建设,确保在押人员及家属及时得到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主要涉罪事实,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对刑讯逼供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加强。2012-2015年,检察机关对滥用强制措施、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侦查活动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共869775次。2015年共处理检察人员违法违纪208件243人。2012年以来,检察机关继续大力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

依法全面取证和审查判断证据的规定得到严格执行。公安机关将收集的证明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的所有证据归入案卷全部移送,并严格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证明力。人民检察院对辩护律师提出的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或者排除非法证据等意见都记录在案。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根据情况进行核实,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公安机关规范办案区的使用和管理,办案区与其他功能区物理隔离,保证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内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带到公安机关后,一律直接带入办案区,一律要有视频监控并记录。截至2015年年底,各地已普遍完成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改造。

社区矫正制度进一步完善。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的交付、执行和法律监督等作出了全面规定。加强教育管理,切实提高社区矫正质量,加强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制定完善并认真落实帮扶政策,协调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就学、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社会保险等问题,为社区服刑人员安心接受教育矫正并融入社会创造条件。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已建立县(区)社区矫正中心1339个,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270.2万人,累计解除社区服刑人员200.4万人,在册社区服刑人员69.8万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率一直处在0.2%的较低水平。

201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

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对四类服刑罪犯予以特赦。截至2015年年底,依法特赦服刑罪犯31527人。

(二)被羁押人的权利

对羁押的监督更加严格。公安机关对在押人员因病或因伤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情形、不适宜继续羁押的,及时依法变更强制措施。2012-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对不具有羁押必要性的案件共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83341人,办案机关采纳77591人,采纳率为93.1%。刑事羁押期限监督得到全面强化。2012-2015年,共发现超期羁押1974人,提出纠正1967人,已纠正1939人。

被羁押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2013年,公安部组织修订《看守所建设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看守所全面推行床位制。公安部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开展公安监管场所医疗专业化、社会化建设,为在押人员建立医疗档案,由专业医疗机构负责日常医疗卫生工作。被羁押人入所体检、定期体表检查、收押权利义务告知、紧急报警等制度得到严格落实,对犯罪嫌疑人的提讯和还押制度得到严格执行,对被羁押人的安全风险评估、心理干预、投诉调查处理以及特邀监督员巡查看守所等制度和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制定多项涉及公安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诉讼权利的制度。人民检察院通过派驻看守所、监狱的检察机构建立检察官信箱、被监管人约见检察官、检察官与被监管人谈话等工作机制和制度,了解是否存在被监管人受到体罚、虐待、侮辱或者打击报复等违法情形,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并监督监狱、看守所予以纠正。2012-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因被监管人受到体罚、虐待、违法使用械具、禁闭等向监管机关提出纠正意见7770人次,已得到全部纠正。2015年3月发布实施的《监狱罪犯死亡处理规定》对监狱罪犯死亡的报告、调查处理、检察、责任追究作出了具体规定。

编辑:周佳佳

关键词: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实施评估报告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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