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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红宇:从“民告官”部委败诉说起

2016年06月16日 10:31 | 作者:刘红宇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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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谚云:行政权力退缩的空间有多大,民事权利伸展的空间就有多大。

刘红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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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公布了以国务院部委为被告的十大“民告官”典型案件,其部委败诉的有5件,这是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部委败诉案件首次集中公开。从表面上看,是国家部委败诉的情形愈发普遍,而从更深的一个层面来说,是新行政诉讼法推进实施的结果。这样的结果,令人有欣喜,更有期待。

新行政诉讼法的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个新里程碑,对保障我国公民权利有极其重大的意义。自1989年我国行政诉讼法首次颁布以来,笔者就一直关注这一领域,并曾于1989年至1990年间与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大法官一起参与编写了《行政机关行政应诉丛书》。笔者31年的法律工作生涯,见证了我国行政诉讼相关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

首先,新法颁布后,人民群众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权利救济的道路更加通畅,选择合法正当途径维权的情形愈发普遍,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根据北京高法的数据,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年来,以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共计1866件,同比上升450.4%;而在全国范围内,自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全国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达到220259件,同比上升59.23%;仅2015年5月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2.6万件,同比上升221%。正所谓制治于未乱,保邦于未危,新法的颁布,解决了“告状难”的司法痼疾,为人民群众依法维权提供了良好渠道;而与此同时,受案数的增长也反映了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更加倾向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样的良性循环,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都有着重大的积极影响。

其次,在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指引下,逐步实现“把权力关在笼子里”,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在增强。从立案登记制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从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到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从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到附带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新的行政诉讼法在多方面取得了进步。这些进步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在新法施行后的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20日,北京市法院在审结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中,在同期收案率提高99%的情况下,在法院作出判决的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率达29%,这里面自然也包括涉国务院部委行政诉讼案件,而这一次由北京市一中院通报的案件更是其中的典型。由此可见,依照党中央依法治国方略,通过法律制约权力行使,法院在审判行政案件的过程中所受掣肘明显小了,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公正司法的能力明显强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国务院和下属各部委,面对诉讼,没有在底下搞小动作,没有采取非常手段解决问题,而是坦然应对,积极应诉,也为各级政府支持公正司法、依法行政作出了榜样。

欣喜之后,更有期待。

在这几个典型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除了去年施行的行政诉讼法,在其他行政法领域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实体法还有待进一步修订。此次通报的部委败诉的5件典型案例中,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就有3件,同时清华大学余凌云教授在其对315个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研究中发现,大量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件中的突出问题并不是要不要信息公开,而是怎样公开。但是囿于2008年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很多重要规定较为模糊,缺乏刚性规定,即使最高院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也难以解决所有问题,由此导致相关案件数量居高不下。

而与此同时,在新法未出台、现行法律法规还有缺陷的情况下,各级行政机关也应当主动推动经验总结工作,加强学习,从各级、各地行政机关的典型案件中汲取经验教训。在很多领域,虽然实体法的规定不够清晰,但是在已有的法院判决中已经对模糊的地方有了清晰的法律认定。人不应该在同一个地方跌倒两次,政府也不应该在同样的问题上重复犯错。

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法治之路道阻且长,但笔者对此充满信心。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编辑:邢贺扬

关键词:刘红宇 民告官 部委败诉 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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