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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首次引入技术调查官 为破解技术疑点扫清障碍

2016年06月17日 13:55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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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刘子阳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宣判美国礼来公司诉江苏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上诉案。本案一审中,双方当事人就华生公司生产药物奥氮平是否侵犯礼来公司方法发明专利产生系列争议,最高法经过审理,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礼来公司诉讼请求。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审判长宣读案件终审判决时,书记员身边站着一位技术调查官。据了解,在此案中,最高法首次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查明案件事实,为案件审理破解技术疑点扫清障碍。公开宣判后,最高法民三庭审判长周翔就此案焦点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展示我国知产审判良好形象

记者:本案有什么特点?

周翔:本案是外国公司对中国企业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涉案专利涉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医药技术领域,争议焦点集中,法律适用问题突出。本案也是最高法首例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的案件,技术调查官出庭协助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及其专家辅助人就技术问题展开调查,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为回应社会关注,最高法决定对本案公开宣判,将案件裁判结果通过媒体进行报道,展示中国知识产权审判公开透明的良好形象。

记者:本案的典型意义是什么?

周翔:本案争议焦点涉及到药品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制备工艺的确定、持续侵权之诉中的重复诉讼和诉讼时效等问题,均是专利案件审理中具有典型意义的重点问题。在技术事实查明方面,本案在庭审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和专家辅助人参与法庭调查,较好地解决了专利案件技术性和专业性强所带来的技术事实查明困难问题。对于被诉侵权药品制备工艺的确定,本案强调在依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基础上,结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以在案证据为依据,综合考虑药品注册备案资料、批生产记录、生产规程、技术来源和积累过程等,确定其相应技术特征,对相关案件的审理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

技术调查官属司法辅助人员

记者:本案的审理首次出现技术调查官,请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周翔:2014年12月31日,最高法发布《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标志着技术调查官制度在我国大陆地区正式建立。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目的是解决专利等技术类案件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带来的技术事实查明难问题。技术调查官属于司法辅助人员,不具有审判权,但是可以出庭协助法官查明技术事实,并就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撰写技术审查意见供法官认定技术事实时参考。

最高法在本案公开庭审中指派技术调查官出庭,协助法官调查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技术调查官的首次亮相,具有很好的示范意义。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技术调查官对涉案专利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所涉及的技术问题,充分发挥专业特长,提出客观专业的参考意见,对技术事实的准确认定起到积极作用。

记者:为什么本案裁判结果与前案不同?

周翔:本案与前案双方当事人相同,涉案专利方法相同,被诉侵权的是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的奥氮平制备工艺,但是,基于本案与前案不同的在案证据,应当作出与前案不同的裁判结果。

前案中,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陈述,其自2003年起一直使用向药监局备案的工艺生产奥氮平,该工艺经前案二审鉴定为不可行,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对此不持异议,只是认为鉴定不可行的原因在于有些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未写入备案资料中。但是,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未进一步就其实际使用的奥氮平制备工艺进行举证,故前案以其举证不能为由推定礼来公司侵权指控成立。

本案中,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主张,其自2003年至今一直使用2008年向国家药监局补充备案工艺生产奥氮平,并提交了批生产记录、生产规程、药品补充申请批件等证据证明其实际使用的奥氮平制备工艺。法律适用以事实为依据,事实需要证据加以证明,故本案与前案在不同的证据基础上作出不同的裁判结果并无不妥。

专家辅助人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

记者: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请介绍一下专家辅助人制度。

周翔:专家辅助人制度是针对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审理设立的一项技术事实查明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也就是专家辅助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2、123条的规定,专家辅助人只能参与专业问题的庭审活动,其在法庭上对案件事实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专家辅助人进行询问。

本案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我们通知专家辅助人出庭就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对准确认定技术问题,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都具有积极作用。

本报北京6月16日讯


编辑:玄燕凤

关键词:最高法 技术调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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