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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网络搜索天朗气清

2016年06月27日 15:32 | 作者:蒋妥 | 来源: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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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始者实繁,克终者盖寡”。《规定》赋予“依法管网”以保障,也促使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主动落实主体责任。

这是一个属于互联网的时代,所有事物都在追求便捷、高效的极致。搜索引擎正是在这样的大环境下蓬勃发展,有疑问就上搜索引擎俨然成为社会新生态,轻轻点击键盘和鼠标,可能不过1秒,就能找到相关结果数万个,这样的便利让人们对搜索引擎愈加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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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搜索引擎成为一种社会化的信息检索服务通用工具,其搜索结果更具有了广泛的社会认可度和影响力。但是所有事物的快速发展总是难以避免一些杂质的伴生,搜索服务发展过程中一些涉及谣言、淫秽、色情、暴力等违法信息难以规避,严重扰乱了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而其中付费搜索信息服务,更成为管理的盲点,产生了“搜索结果排名很大程度上按被搜索对象出钱多少而定”的竞价排名,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这样的背景下,“广大网民深恶痛绝,呼吁尽快出台信息搜索服务的有关管理规定”。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时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迈出了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规范化、清朗化的关键一步,从制度上规范了网络搜索世界。一方面,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概念,其范围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搜索引擎工具,延展至各类搜集、处理网络信息供用户检索的服务等;另一方面,对之前“魏则西事件”等公众关注的热点展开直接回应,进一步规范了收费搜索引擎,针对自然搜索信息和付费搜索信息,要求醒目区分,避免对网民形成错误导向。

当然,其中最值得关注的还在于明确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如要求“不得以链接、摘要、快照、联想词、相关搜索、相关推荐等形式提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等,加强了对搜索服务市场的规范。一个有序化的社会里,光有缜密细致的法律规范是不够的,还需要各类主体的自我规范,只有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围绕《规定》精神加强行业自律,诸如建立信息审核制度、确立实时巡查制度、明确付费搜索信息上限比例等来落实主体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才能真正落于实处。

“善始者实繁,克终者盖寡”。《规定》的出台无异于赋予“依法管网”以保障,也促使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主动落实主体责任。但这些只是拉开了治理网络搜索的序幕,数亿网民才是互联网信息搜索行业能否真正健康有序发展的关键所在。当所有网民都参与其中,网络搜索世界才能长期天朗气清。(蒋妥)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网络搜索 搜索引擎 违法信息 依法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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