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今日要论今日要论

大巴司机弃车逃跑涉嫌违法

2016年06月28日 16:20 | 作者:冯海宁 | 来源:法制日报
分享到: 

大巴司机弃车先逃不仅缺乏职业道德,而且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即驾驶人没有立即抢救受伤人员

6月26日,湖南宜凤高速宜章县境内,一辆旅游大巴发生交通事故,熊熊大火,浓烟腾空,瞬间夺走了35人的生命,令人扼腕。新华社记者对“6·26”大巴起火事故提出三问:大客车为何突然撞上隔离带?司机是否弃车逃生?大客车是否“带病”行驶(6月27日新华网)。

大巴司机弃车逃跑

大巴司机弃车逃跑

根据相关规定,造成30人(包括30人)以上死亡的,属于特别重大事故。已经造成35人死亡的“6·26”事故无疑特别重大。媒体记者的发问也是公众之问,希望有关部门调查后详细回答,给死伤者家属和公众一个完整交代,同时应结合事故原因对公路交通领域进行体检。

大巴发生交通事故致死致伤的案例不少,但大巴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后,司机不管车上乘客死活自己先逃的案例似乎还未曾出现过,这不免让人想起了汶川大地震中的“范跑跑”——自己率先跑出教室而弃学生不顾。尽管官方调查还未证实大巴司机先逃,但多个目击者基本证实了这一说法。

有幸存者回忆说,司机说车门打不开,司机自己就从驾驶室窗户逃走。另一乘客的说法也是“司机第一时间自主逃生”。还有车主印证了乘客的说法,“他到事发地时就已经没有看到司机”。据悉,事故发生之后,有乘客在高速公路附近的树丛里发现了司机躲在那里打电话。可见,这位大巴司机很像“范跑跑”。

大巴司机弃车先逃这个问题很严重。乘客乘坐这辆大巴,等于把生命安全交给了大巴司机,而大巴司机出事后却自己先溜,毫无职业道德可言。或许有人说,大巴司机尽力了,想打开车门打不开。或许还有人会说,面对危险情况选择逃命是一种本能,前有“范跑跑”,再有一个“×跑跑”也不奇怪。

然而,任何为“×跑跑”辩解的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大巴司机实际上是行驶中的大巴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如果大巴司机放弃安全责任,那么乘客的生命安全自然没有保障。而且,大巴司机无疑最了解车辆情况和救援常识,最应该打开车门或砸开车窗玻璃让乘客逃命,唯有如此才能减少乘客生命损失。

然而,已经有种种迹象显示大巴司机先逃。换言之,此次事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与大巴司机先逃有一定关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也就是说,这位大巴司机弃车先逃不仅缺乏职业道德,而且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即驾驶人没有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对于这种不顾及乘客生命的“大巴司机跑跑”,必须依法严惩以警示教育其他大巴司机。另外,这位大巴司机所属的企业以及相关交管部门,是否对大巴司机尽到了道德、法律教育及考核的责任,也要调查。

其实,很多特别重大的事故都给我们留下两个值得反思的问题:一个是道德问题,一个是法律问题。这位大巴司机之所以变成另一个“范跑跑”,既是因为道德素质不高,也是因为法律要求不严。如果法律对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的责任进一步明确,并对违法行为提高惩罚力度,那么这位大巴司机或许没有胆量弃车先逃。

因此,应该针对此次事故暴露的问题,对公路交通领域的大巴进行全面整顿,既对车辆安全状况进行大检查、大抽查,也对大巴司机普遍进行道德、法律的培训和考核,还要对法律制度进行完善。总之,减少这类事故重演、不让下一个“大巴司机跑跑”出现,关键在于充分吸取这次血的教训。(冯海宁)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湖南宜凤高速 “6·26”大巴起火事故 大巴司机弃车逃跑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