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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控制权之争:“敌意收购”未必是“恶意”

2016年06月29日 09:29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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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万科控制权之争:“敌意收购”未必是“恶意”

□ 本报记者 余瀛波

在万科控制权之争中,特别是在万科董事会批准的发行股份购买深铁资产预案问题上,双方争论的焦点,就在于宝能的敌意收购与万科的防御措施是否“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是否“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友好收购还是敌意收购,都是一种经济、法律概念,而不是一种道德概念。在现实生活中,“友好收购”有可能是“恶意的”,“敌意收购”也有可能是“善意的”。

就此次事件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清华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苗壮律师认为,评价包括敌意收购在内的公司收购,不能“想当然”或“望文生义”。应当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实事求是。

记者:在“万科控制权之争”中,“敌意收购”、“恶意收购”与“善意收购”等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几大热词。请从专业的角度解释一下。

苗壮:友好收购指的是交易双方董事会/管理层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从而实现公司业务的转让或控制权的转移。否则就是敌意收购。

顾名思义,敌意收购属于公司收购,亦即上述公司业务的转让或控制权的转移。实务中,一公司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取得另一公司的业务或控制权:兼并、资产收购以及股权收购,统称兼并与收购。

兼并与资产收购交易的主体是兼并方/资产收购方与目标公司,并且通常属于公司重大变更;不但需要双方董事会批准,而且通常需要双方或目标公司的股东大会批准。股权收购交易的主体则是股权收购方与目标公司股东之间的交易,通常既不需要目标公司董事会的批准,也不需要双方股东大会的批准。因此,一般来说,兼并与资产收购通常属于友好收购,而股权收购则有可能是敌意收购。

以上市公司为目标的股权收购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协议收购、市场收购与要约收购。宝能收购万科股权采取的是市场收购。

记者:这样看来,无论友好收购还是敌意收购,都是一种经济、法律概念,而不是一种道德概念?

苗壮:是的。无论在道德领域还是在法律领域,“恶意”或“善意”都包含着一定的负面或正面评价。例如,在民法与刑法等领域,行为人是否具有恶意,往往是某些侵权或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再如,在民法领域,某些行为的法律后果,往往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善意。

与其他交易一样,评价包括敌意收购在内的公司收购,不能“想当然”或“望文生义”。应当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收购本身的动机与效果、过程与结果相统一的角度具体分析其公平性、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实事求是。

编辑:王沥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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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万科 敌意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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