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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羁押926天无罪释放 获国家赔偿27万余元

2016年06月30日 07:36 | 作者:吕婧 |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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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吕婧 17岁少女手机被抢,还被划破脸,警方认为是28岁的小伙子张某盛作案,但张某盛认为自己与此案无关。该案经一审、上诉、发回重审、再次上诉多个程序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张某盛无罪。在被羁押了926天后,张某盛重获自由。随后他申请国家赔偿,日前中山中院赔偿委员会下发决定书,决定由一审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支付张某盛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共计27万余元。

回放:打工妹手机被抢

2012年8月25日晚8时10分左右,在小榄某酒店工作、年仅17岁的阿玲下班走到美斯特制衣厂对开路口时,看见一个男子在路边走来走去。不久阿玲的妹妹打电话过来了,阿玲边接电话边快步走。突然那个男子朝她跑来,拿出一把小刀划了一下她左脸并拉她摔倒。阿玲随即用左手将手机按在地上。男子叫阿玲把手机交给他,阿玲立即松开手,让男子把手机拿走了。警方经过侦查,认为张某盛是抢劫阿玲手机的人,于2012年9月3日将阿盛抓获,当场从阿盛身上搜到了阿玲的手机。

被告:手机是找同屋要的

但张某盛本人却一直否认自己抢劫了阿玲的手机。他在警方供述中说,2012年8月27日晚下班后回到出租屋,见到同屋阿耀睡觉的上铺放了一台蓝色手机。由于自己的手机在5月份丢失了,所以,次日起床后他便问阿耀是否可以把这部手机给自己用。阿耀同意了。于是他就拿走了。

对于案发当天的情况,张某盛说,8月25日晚20时下班后,他就骑着自行车回家,回到宿舍大概是20时30分到20时35分之间,之后他就冲凉、洗衣服等,再也没有离开过宿舍。

辩护:被告人无作案时间

在该案发回重审的过程中,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世斌、余乃辉作为阿盛的辩护人也参加了庭审。辩护人提出的主要理由是:张某盛根本没有作案时间。

辩护人认为,公安、检察院和一审法院都忽视了被害人阿玲询问笔录中的这样一句话:“当走到美斯特制衣厂对开路口的时候,看见有一个男子在走来走去的。”这就说明抢劫者已经在案发地等候了。

“如果此案真为张某盛所做,按照警方推断的时间,他也只能是刚一到达作案现场就急匆匆地作案,而不可能悠闲地‘ 走来走去’。”辩护人说。至于张某盛手中的赃物手机,辩护人认为,目前的证据显示,除了阿玲外,至少有两个人还可能持有过这部手机,即张某盛和阿耀。

虽然,警方在第一次询问阿盛后就传讯了阿耀,但是警方没有对阿耀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导致阿耀随后就离开警方的控制。当后来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调查时,小榄公安分局升平派出所出具的说明称:“经多方查找,无法联系阿耀获其证言。”

2012年9月3日,张某盛涉嫌抢劫被刑事拘留。随后,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向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第二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张某盛有期徒刑3年6个月。张某盛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裁定发回重审。第二法院重审,仍以抢劫罪改判张某盛有期徒刑3年。张某盛再次上诉,2015年3月18日,市中院认定张某盛抢劫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其无罪,并当即释放。

进展

当事人:感谢市中院公正判决

2015年7月3日,张某盛向赔偿义务机关第二法院提出赔偿申请,但一直没有得到处理结果。遂向市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随后第二法院在向中山市中院提供的合法性说明中称,虽然市中院两次推翻该院的判决,但该案中确有张某盛的犯罪证据,只是因为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因而未被中山中院采用,导致判决结果被推翻。

中山市中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张某盛所获得的赔偿金应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中山市2015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为242.3元,所以,第二法院应向张某盛支付赔偿金224369.8元。张某盛在被逮捕后至被判决无罪释放,羁押长达926天,属于致其精神损害,第二法院应为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第二法院应以合理方式向张某盛赔礼道歉,为其消除影响。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委员会酌定为5万元。

张某盛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他接受国家赔偿决定书的结果。张某盛说,他在看守所里面两年多,过的是度日如年的生活。他非常感谢市中院终审时的公正判决,不但免除了他的牢狱之灾,还了他的清白。自去年3月被释放后,张某盛回到了广西老家。今年初,他再次回到中山,在小榄镇另外找了一家公司打工。

编辑:曾珂

关键词:男子被羁押926天无罪释放 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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