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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要明晰 出资人身份

2016年07月05日 10:23 | 作者:周俊生 | 来源: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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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主任肖亚庆日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的报告中指出,当前政企不分、政资不分问题依然存在,经营性国有资产尚没有落实统一监管,还存在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的问题,国有资产出资人权利也未落实到位。

落实国有资产在企业中的出资人权利,这是此轮国资国企改革中提出的一个重要目标。所谓出资人权利,就是股东在企业当中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的权利。在国企改革之前,我国的国有企业基本上是国资全资企业,因此国有资产享有对企业的全部权利。在资本市场建立以后,我国的大量国有企业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了股票,得以在资本市场上市,上市以后还可以通过兼并重组引进民资、外资,虽然对这类企业习惯上仍然称为国企,但事实上它们已经是一种混合所有制,只是一般都是国有资产占有控股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国有资产对这类企业已经不再拥有全部出资人权利,而是需要和其他股东按股份比例分享这种权利。

由于国有企业长期存在的政企不分、政资不分问题,国有企业还普遍缺乏以股东角色来行使出资人权利的意识。这表现在“越位”和“漏岗”两个方面。所谓“越位”,是在以政代企、以政代资的模式之下,仍然习惯于由政府向企业发红头文件,要求企业无条件执行,但由于未与其他资本股东有过协商,导致侵犯其他资本股东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特别是在公司股东之间由于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企业不是从出资人权利角色出发与其他出资人协商,而是用行政命令来压服其他资本股东,使后者合理的利益诉求落空。所谓“漏岗”,是迎合政策在不同时期的需求,过于迁就其他资本股东的利益诉求而导致国有资产的应得利益减少甚至流失。比如,当政策需要在企业内部引入外资投资者的时候,企业往往会压低交易价格,使同样一种资产在国内外市场上出现两种卖价,让国有资产和国内投资者利益受损;而当政策需要支持民营资本发展时,企业也容易在与民企谈判时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贱卖,严重的甚至会出现国企高管与民营资本利益勾兑的腐败情况。

在我国正在积极推进的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中,混合所有制是一个重要的方向,这种改革要求国资必须明确出资人身份,严格按照自己在企业中占有的股权来行使股东权利,只有这样,混合所有制中的国资才能与其他资本股东“和平相处”,也才能保证国有资产实现利益最大化。但是,对于我国相当多的国企来说,出资人这个身份定位还是比较模糊的,导致其缺乏落实出资人权利的意识。因此,在国资国企改革中,无论是企业领导班子中代表国资行使职权的高管,还是政府国资监管部门,都要树立全新的观念,特别是国企高管,要认真履行国资出资人代表的角色,将国资出资人的权利落实到位,而不能再像以前那样仅仅以政府派往企业中的领导干部自居。(周俊生)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国资国企改革 国资 出资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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