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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施中岩: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2016年07月06日 10:55 | 来源:江淮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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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诉讼成为解决纠纷的第一选择甚至是唯一方式,却忽略了社会本身形成的自我解决纠纷的方式与规则,使我国固有的民间的非官方、方便快捷、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手段处于闲置、荒废状态。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引导群众依法行使权利、表达诉求、解决纠纷。这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一个平安和谐的社会需要功能相辅相济、程序上有起有承的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层次、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这对科学分流各种矛盾、缓解社会对立、节约司法资源十分必要和迫切。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与良性互动,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协调与配合。应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司法保障”的工作思路,由党委牵头,设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经常性工作联系和沟通机制。

诉讼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始终处于国家干预社会矛盾的最后阶段。与之相呼应的多元纠纷解决方式则扮演着“和平使者”的角色,对于社会矛盾分流、缓解社会对立、节约司法资源起着重要作用。因此,亟待强化人民调解制度,培育新型民间调解机构,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区域性、行业性机构根据纠纷的特点,成立具有民间性质的调解机构,使得纠纷能够得到快速有效地调解处置。要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比例,提升人民调解权威。

应尽快制定出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意见,使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有章可依。条件成熟时,制定出台地方法规,从法规层面确立纠纷解决的原则、明确纠纷解决的责任主体、明晰纠纷解决的途径、完善各类解决程序的衔接、加强纠纷解决人力和物资的保障。

要认真贯彻落实 《人民调解法》相关规定,加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的支持和保障,尤其要加大对乡镇(社区)各种调解组织所需经费的保障。借助司法部门“五进”工作的平台,发挥法官、检察官、律师专业所长,强化培训,切实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法律素养,重点培养一批热爱调解工作、擅长调解工作的专家型人才。

今后应依托现有机构信息数据,利用“互联网+”功能,运用大数据,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大平台,采取网上分流、调解、查询、咨询、指南等便民措施,实现网上网下无缝对接。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将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社会组织调解、行政调解、仲裁和司法调解等工作统一置于网格化管理体系中,加强对纠纷类型、特点、趋势的统计和分析,真正做到信息资源整合与共享,从而提升现代化管理水平。

编辑:薛鑫

关键词:全国政协委员施中岩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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