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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购比先行赔付更重要

2016年07月13日 17:57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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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欣泰电气退市而言,相比于先行赔付,兑现股份回购承诺显然更能保护投资者权益。

随着证监会对欣泰电气处罚决定书的公示,欣泰电气欺诈发行的退市工作正式拉开了序幕。从打击欺诈发行行为,净化IPO市场环境来说,证监会此举代表了市场民意,也代表了中国股市的正义。

随着退市程序的开启,对投资者的赔偿问题也被推向前台。应该说,对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管理层还是作出了制度安排的。

比如,2013年11月30日出台的《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又如,新股发行制度中规定,投资者因上市公司欺诈发行等严重违法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由保荐机构基于事先的自律承诺先行赔付投资者。这两项制度共同构成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双保险”。

然而,现实是“双保险”也变得不保险起来。面对股份回购承诺,欣泰电气于7月8日发布《关于无法履行股份回购承诺的致歉公告》,试图将上市时的股份回购承诺一推了之。

而先行赔付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同样存在很大问题。虽然保荐机构兴业证券方面设立了赔付基金,但根据兴业证券对赔付对象的界定,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买入欣泰电气股票的投资者是得不到赔偿的。而欣泰电气欺诈发行的揭露日为2015年7月14日,意味着最近一年来买进欣泰电气的投资者都不在赔偿的范围之内。如此一来,恐怕绝大多数的投资者都将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正是基于这一问题,近日有16位律师联名上书证监会,建议先行赔付实施听证机制。本人相信,此举对于完善先行赔付制度是有积极意义的。不过,就欣泰电气欺诈发行退市所涉及的投资者损失赔偿问题,督促当事人兑现股份回购承诺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虽然欣泰电气公开毁约,但作为监管部门有必要做好追责工作。并且在欣泰电气IPO时,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人员、保荐机构等也都是一并承诺过的,因此,这些人员与机构应当一起来承担股份回购的责任。作为保荐机构的兴业证券可以将赔付基金拿来回购股份,而其他涉案者,也须承担责任保证回购承诺的兑现。如在回购时资金不足,应由投资者保护基金先行垫付,然后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与先行赔付制度相比,兑现股份回购承诺显然更能保护投资者权益。它不仅守卫了中国股市诚信的底线,也解决了投资者损失的赔偿问题,同时也让欺诈发行强制退市公司达到了快速退市的目的。欣泰电气退市如何赔偿投资者损失,重点就是监督落实股份回购承诺的兑现问题。


编辑:薛晓钰

关键词:欣泰电气 先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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