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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清单”应是行规与法律的共识

2016年07月14日 09:25 | 作者:高亚洲 |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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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11日联合滴滴出行首次明确网约车驾驶人员资格审查的禁入标准,主要是看驾驶人员是否有前科。明确那些有“重大、暴力和危害公众安全的犯罪、严重治安违法、交通安全违法等三大类违法犯罪”记录者,都将被一票否决、禁止进入移动出行平台。

网约车的盛行,在给民众出行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由此而来的出行风险也一直居高不下,各类安全事故频见报端。就网约车安全来讲,最为核心的因素,当然非驾驶人员莫属。

从目前来看,查验驾驶人员是否有前科,似乎是确保网约车安全最有效的选择,这至少成为诸多地方在面对网约车风险频发时的对策选择。比如在今年3月,深圳市交通主管部门在约谈网约车平台时,就专门提到了网约车驾驶人员的“前科”问题。

客观来说,人有前科,并不意味着他回归社会后,依然是不值得信任的。从某种意义上讲,以“有前科”来否定一个人的就业选择,有侵犯他们平等就业权的嫌疑。但是,交通运输服务是一个社会特定行业,它的服务内容和形式决定了从业者必须有相应的门槛。于此,资格审查便有了不容辩驳的合理性,而从最基本的常识出发,那些存在“前科”的人,相较于其他人,无疑存在更大的风险,这样的合理性,是可以超越于所谓的就业平等权之上的。

从某种意义上讲,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也是为了实现更大的平等,毕竟来说,消费者应该有选择服务对象的权利,而必要的资格审查,只是把消费者的选择权,进行了前置设定。

由此再来打量首次亮相的“负面清单”,从内容上来看,标准不可谓不具体,“一票否决”也传递出标准的严苛。尤为可贵的是,该标准也并没有简单以前科论事,其合理性和科学性不言而喻。于此而言,这一负面清单的出台,能大大增加网约车的安全性。

不过,这里的负面清单,还只是单个企业的“自我约束”。它首先是小范围内的,其次,它的法理基础也是有所欠缺的。无论是从交通运输本身的公共性,还是从规则本身的权威性,在自我约束之外,尤其需要外在约束——也就是立法层面的积极发力。

其实,为了规范网约车的发展,2015年10月,交通部曾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意见稿中,关于驾驶人员的资格审查有非常具体的内容,对照此次负面清单来看,也是大同小异。只是,这暂行办法至今仍还是停留于纸面的征求意见稿。

从小范围的“自我约束”到行规,再到立法设定,负面清单还要走多远?我们不得而知,从网约车的发展,到公共安全的保障,它必须建立在自我约束与外在约束双重完善的基础之上。换言之,当负面清单成为行规与法律的共识时,网约车才能开入春天的快车道。(高亚洲)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负面清单 行规 法律 网约车驾驶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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